10月13日,河北女子买鱼回家后,发现令人毛骨悚然一幕,鱼外表看起来很新鲜,但切开后到处都有白色脓液,用手一挤刀口处还有白色脓水流出,令人十分不适!
13日晚,王女士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到菜市场买菜,看到菜市场的鱼活蹦乱跳,于是就买了一条准备烧制鱼汤,可令人不可置信的是,王女士将鱼拿回家用刀切开时,却发现严重问题。
原来,鱼被切开后鱼身到处都有白色脓液,用手一挤刀口处还涌出白色脓水,王女士称如果不是她用刀切开,根本就不可能发现这个情况,因为这条鱼表面上看起来十分新鲜。
王女士在视频中称,这条鱼太吓人了,谁也不敢吃这种鱼,明显是得了某种病,实在太吓人了。同时王女士也提醒各位网友,以后买鱼要注意一点,仔细检查一样,否则吃了得病的鱼,自己都不知情!
有知情网友表示,这条鱼很可能得了诺卡氏病,该病最显著的症状是在内脏形成,内眼可见大量白色结节,还可能在体表皮下形成脓疮,只要划破脓疮就可以见到白色或淡红色的脓液,随着病情进展,鱼最终会出现烂身、体表溃烂出血。
从视频中鱼的状况看,女子是在鱼还没出现烂身、体表溃烂出血等症状前,买到了这条鱼,所以没有及时发现。
视频在网上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许多网友看到后,表示这太可怕了,看的头发都竖起来了,最近都不敢吃鱼。也有网友回忆称前段时间吃草鱼怎么做都有股药味,令人感觉很后怕。
还有网友表示,女子可以拿着这条鱼去找老板索要1000元赔偿,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表示鱼摊老板也是从他人处进货,不可能每条鱼都去检测一下有没有病,主要责任在于养鱼的人。
- 那么王女士该找谁承担责任呢?
- 首先,女子花钱从鱼摊老板处买了这条鱼,因此,女子和老板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女子有收货付钱的义务,老板收到钱后要将鱼交给王女士,同时有确保鱼质量合格的义务。
- 其次,鱼类显然属于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没有异议。
-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显然王女士买的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鱼的单价低于100,王女士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如果鱼的单价超过100,王女士可以主张10倍赔偿。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后半段还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给了选择权,即可以向生产者(养鱼的),也可以向销售者(鱼摊老板)主张权利,即使鱼塘老板确实不知道这条鱼得了病,但他作为销售方,具有认真检验所销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
因没有尽到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必须由其承担,但他承担责任后,可再向有过失或故意的一方追偿。
也就是说,对于王女士来说,她与鱼摊老板之间的合同成立,鱼摊在进货时有义务检查清楚,如若因其一方的过失而造成的后果,鱼摊老板必须承担责任,但他事后可向上游鱼贩追偿。
笔者想说的是,食品安全无小事,法律规定10倍价款赔偿主要是督促作用,消费者更重要的是要注意检查,否则真出了事受伤害的是自己,大家以后做鱼吃,还是改几刀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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