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黄丽芹、郑添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黄丽芹、郑添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丽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郑国云遗产范围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2021年4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金额;二、黄丽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郑国云遗产范围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李惠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建晶请求本院判令: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l9万元,并以l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曰起按月利率1.25%计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2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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