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有些征收部门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后,为了逃避违法责任,不会承认是自己实施的强拆行为,而是称强拆系村委会所为,更有甚者,做好村委会的工作,让村委会自己承认是其所为,从而达到征收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那么如此操作,征收部门真的可以免责吗?当然不会!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西省太原市人,在当地某村落内拥有房屋一处,王先生对该房屋依法享有使用权,依法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自房屋建成后,王先生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2019年5月,当地区政府张贴了《拆迁通告》,2019年8月,区政府向当地镇政府下发《拆迁通知》,通知王先生于2019年8月16日前腾空完毕,但是王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进行搬迁。8月17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家采取了停气、停电的方式对王先生一家进行逼迁。2019年7月20日,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王先生认为区政府、镇政府这一系列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发后,王先生立即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了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接到王先生的咨询后,立即对王先生的案情展开了分析。律师发现,自当地开始组织拆迁起,相关部门并未与王先生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直接将王先生的房屋拆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系严重的违法强拆行为。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当地区政府、镇政府辩解称,原告系同意拆迁,且自行将房屋中物品搬走,随后,由当地村委会将涉案房屋拆除。由此可见,被告区政府及镇政府并非拆迁主体,也不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况。
律师观点: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如下观点:一、关于被告主体的问题。当地区政府及镇政府主张其不是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主体,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王先生的宅基地房屋是为了保障道路建设而被拆除,而对道路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原告被拆除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为宅基地,应当通过法定征收程序转化土地性质,并给于合理补偿后,才可以对宅基地上房屋实施拆除。根据区政府以及镇政府发布的拆迁通告和通知,可以认定为二者是此次道路建设过程中征收补偿主体,当然也应当是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虽然当地村委会自己承认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但也应当认定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当地区政府及镇政府承担。
二、区政府及镇政府在房屋强制拆除前,既没有与王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向王先生作出诸如征收土地、房屋等方面的行政决定,原告王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产权均没有变更为国家所有,作为行政机关的区政府及镇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综上所述,区政府及镇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取了代理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镇政府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对事实行为提起诉讼,首先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和拆迁工作的目的性认定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如果村(居)委会、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认可实施了强拆行为,则应当查明其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本案中,村委会虽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也应当视为区政府及镇政府的委托,最终还是由区政府及镇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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