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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北京,一男子刘某一天在酒店里看到某令人心动的小人物卡片,随即扫码与对方联系,对方表示可以提供足疗服务。随后,刘某达到约定的足疗的店内,刘某以200元的价格与女子张某达成某特殊服务。
接着,两人便来到店里的一个小包间内,女子张某便为刘某提供“打飞机”服务。正当两人进行不到一分钟的时候,警方人员随即进来,两人当场被警方查获。
案发后,警方调取相关证据,告知了刘某的义务,随后给予刘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刘某对此有异议,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将当地公安局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
意思就是说,公安局分局对他的处罚,事实不清,不能证明他存在嫖娼行为,不能对他进行处罚。
对于刘某的主张,当地公安局分局持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案发当日,女子张某供述了她与刘某以200元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协议,以及200元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张某在以“打飞机”的方式为其进行卖淫活动。
第二,从刘某身上查获的避孕套,自己垃圾桶里的避孕套。
第三,足疗店内刘某与张某进入单独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视频,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公安局分局的处罚是否合理?【@广州律师吴国雄】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刘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给予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思就是说,对于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给予打击处罚。如果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则可以采取相对不严厉的手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明显是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但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程度。也就是说,对于刘某的嫖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刘某的处罚方面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安局分局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再有,公安部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意思就是说,两人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如果存在客观原因,没有实施,或者实际已经发生“打桩”行为,但没有给财物的,都可以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调取了相关证据,人证物证具在,且警方告知了刘某相关权利义务,随后给予刘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所以对刘某的处罚是合理的。
注意,警方给予刘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说明刘某的情节较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处罚程序没有不当的地方,所以没有支持刘某的主张。
刘某不服一审的判决,随后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上述理由不成立,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所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两次案件的诉讼费,都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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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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