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1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石嘴山#
202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石嘴山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9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990多万元(税额120多万元)不等。例如:宁夏鑫某科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金额996.81万元,税额129.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皆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不多,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石嘴山市、中卫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平罗县A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1.2.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刑不诉〔2021〕39号)
1.3.简要案情:平罗县A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销售方为宁夏B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20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货物名称为锰矿石进项额1927413.29元,抵扣税额327660.2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平罗县A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平罗县A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在刑事立案前已补交税款及缴纳罚款,弥补了国家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罗县A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刑不诉〔2021〕38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负责平罗县A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工作期间,购买销售方为宁夏B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20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货物名称为锰矿石进项额1927413.29元,抵扣税额327660.2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单位已补缴税款及罚款,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汪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卫沙检刑不诉〔2021〕47号)
3.3.简要案情:汪某甲系宁夏A公司实际负责人,通过与他人商议,由大连B公司向宁夏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票面金额22202981.13元,税额352476.9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已补缴涉案税款,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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