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都会碰到
朋友让自己做担保的情况
大多数人
出于人情也不会拒绝
但担保后的代价,你了解清楚吗?
有的人就因为给他人做担保
反倒让自己负连带责任
这上哪说理去?
近日,博望区法院审理一起
涉及两名保证人的修理合同纠纷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名担保人
对维修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21年8月,李二(化名)所有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于是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同年9月修理厂将维修好的车辆交付李二,双方进行结算,并由李二在维修单上载明“事故车打包维修,应实收2万元,应在9月30日前付1万元,剩余1万元应在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李二在维修单上的承诺人处签名,王强(化名)在担保人处签名并电话联系张华(化名)是否同意担保,张华同意担保后,由王强代其在担保人处签名。后经修理厂催要,李二一直未支付维修费,王强、张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李二欠修理厂修理费2万元,双方约定修理费于2021年10月10日付清。李二逾期未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故对修理厂要求李二支付维修费2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王强和张华的保证责任。王强在征得张华的意见后,两人均同意为李二欠修理厂的维修费2万元提供担保,由王强代张华在维修单的担保人处签名,该行为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王强和张华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后依法对李二享有追偿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二立即偿还修理厂维修费2万元。王强、张华对维修费2万元在李二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两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二追偿。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时,务必考虑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定要认真审查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借款用途,即使是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也必须慎重考虑签订担保合同应当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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