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便捷的出行体验。如果网约车被撞送修,司机被迫停业,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谁来赔?
近日,崇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与薛某驾驶的网约车尾部发生碰撞,经公安机关认定,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赔偿薛某的车辆维修费。但对于薛某的网约车停运损失,以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事项为由,拒不赔付。黎某则认为,其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争执不下,薛某将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认为,关于停运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本案中,根据薛某的举证,其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从事网约出租车客运经营,事故导致车辆停驶,停运损失确实存在,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其提交的银行账单,经核算,薛某于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收入为317元/天,但应扣除营运成本。
考虑网约出租车营运一般成本,扣除该费用后,酌情确认营运收入为250元/天;关于停运天数,薛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未能证明车辆因事故受损后的维修天数,但事故发生后车辆确需维修停运,结合本案情况,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确认事故处理定损及车辆维修导致的停运天数为10天。故停运损失共计2500元。
关于停运损失赔偿主体的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加黑加粗的免责条款、投保人签字的投保人声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对相关免责事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崇川法院判决薛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2500元由黎某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如出租车、网约车、货车等等,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因无法运营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是停运天数×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应当结合赔偿权利人提供的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维修清单等证据予以确定,日净收入应当综合考虑营运车辆的运营收入明细、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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