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阳山”水蜜桃这一商标接连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国家级荣誉。随着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傍名牌”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近日,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案件。外地某合作社从惠山区阳山镇引进了幼苗和技术,将由此种植、成熟、收获而来的桃子当作“阳山”水蜜桃销售。
为向桃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法官来到阳山镇一处桃园内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当地桃农代表进行旁听。
2014年,外地某合作社决定种植水蜜桃,引进了阳山水蜜桃幼苗,并邀请了阳山有种植经验的桃农进行技术指导,从水蜜桃幼苗引进、剪枝、套袋、病虫防治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2020年7月,到了水蜜桃收获的季节,该合作社开始售卖水蜜桃。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明知“阳山”商标权利人是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自己无法用该商标进行销售,但为了桃子卖个好价钱,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打出“擦边球”——“果树品种一样,技术也是从阳山引进的,口感上应该没多大差别,叫‘阳山水蜜桃’应该问题不大。”
随后,王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设计定制了“阳山水蜜桃”字样的贴纸,贴在自家的水蜜桃包装盒上,并在经营场所门头悬挂了印有“阳山水蜜桃”“零售、团购、自摘”等字样的横幅吸引顾客。于是,不少顾客因为“阳山水蜜桃”的名气前来购买。
不久,桃农协会发现该合作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门头牌、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阳山”字样,对外将自产桃子宣传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合作社辩称:对桃农协会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其引进了阳山水蜜桃的桃苗和技术,在其果园种植,并非恶意侵犯“阳山”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合作社在其组装使用的水蜜桃包装盒上以较大字体、对比强烈的颜色突出标注了“阳山水蜜桃”字样,该标识与桃农协会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阳”字在字体方面有些许差别。合作社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作社并非坐落于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不能使用该商标。其通过与阳山桃农的合作,理应明知“阳山”水蜜桃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仍在其商店门头悬挂案涉横幅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可以推断,合作社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阳山”水蜜桃具有客观上的联系的故意。
该合作社的行为既不当借助了“”商标的声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该商标与阳山地域、阳山桃农的对应关系,妨碍了涉案商标功能的完整发挥,对桃农协会涉案商标权益造成了不当损害。
法院认定,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合作社赔偿桃农协会经济损失合计8万元。
“阳山”水蜜桃以其优异品质而闻名,迄今已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首批通过森林认证水蜜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品牌影响力和极强的市场辨识度。普通消费者看到“”商标,就自然联想到产自阳山的水蜜桃,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前提条件为在该商标的地域内且符合相关条件。
“”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标示了该农产品系阳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惠山区内北纬31°34′±2′,东经120°5±3′)特有的气候、地质、土壤下等自然条件下生长,且由当地桃农们代代相传形成的与上述自然因素相匹配的培育技术、种植方法、质量标准等人文因素所影响,并最终形成的符合阳山水蜜桃特有品质的桃子产品。
本案中,该合作社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注册人所代表的阳山本地桃农的利益,更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对阳山商标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故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供稿单位: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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