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再融资简易程序核查要求
1.发行人(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相关业务或募投项目涉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所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2)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是否已履行申报义务等。
2.发行人相关业务或募投项目涉及游戏的,保荐人应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是否已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2)发行人及相关业务在遵规守纪、内容安全、未成年人防沉迷工作等方面的情况;(3)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跨界投资游戏的情形。
3.发行人相关业务或募投项目涉及影视、出版等文化行业的,保荐人应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2)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跨界投资影视的情形。
4.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业务或具有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资质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对外转让相关涉房公司股权或涉房项目,相关股权、资产转让法律手续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办理工商登记;(2)原经营范围中的房地产业务内容,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是否已经取消,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原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已经注销;如确无法注销的,是否已承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如相关资质存有效期的,是否已主动放弃申请续期;(4)确定将相关房产转为自持的,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相关手续。
5.发行人相关业务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2)发行人存在互联网金融或小贷业务的,应详细说明相关内容及后续安排。
6.发行人相关业务或募投项目涉及学科类培训等教育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现有业务或募投项目是否已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2)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教育产业政策;(3)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7.发行人相关业务或募投项目涉及利用互联网、APP经营或存在个人数据收集的,保荐人应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业务或募投项目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2)发行人或募投项目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3)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或已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8.发行人募投项目投向火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9. 发行人对于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变更并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少数股权收购、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跨界投资影视游戏的,保荐人应核查原因、合理性、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当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保荐人和会计师应出具前募资金截止目前最新使用进度的专项报告。
10.对于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保荐人应核查以下事项:(1)结合科目的具体构成说明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如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说明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2)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应结合投资目的、投资时点、认缴金额、实缴金额等,充分论证是否为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是否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合伙企业的,还应结合投资对象的对外投资情况、尚未投资金额、未来投资计划等进一步论证是否应当认定为财务性投资;(3)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4)发行人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超过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