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周显榕
近期,深圳福田法院审理了一期关于出国留学签证被拒,交给顾问公司的费用未能退回案件。
据悉,2018年7月,刘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咨询出国留学事宜。2018年8月24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为刘女士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留学服务,刘女士向公司支付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3万元。当日,刘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
2018年11月,依据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指示,刘女士提交了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出生证明等材料。
2018年11月19日,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已经取得某国某学校的录取通知函,并为刘女士代支付学费、住宿费及签证办理费等共计52101元。
2018年12月6日,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已经取得某国某学校的《留学生注册确认函》。
2019年1月,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签证未获批准。刘女士依据公司指示补充提交了营业执照、股权证明、银行流水定期存款证明等材料。
2019 年3月6日,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某国移民部门认为刘女士的申请未满足该国签证政策,签证申请最终被拒。
刘女士认为,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执行结果未达到自己预期,据此要求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拒绝了刘女士的要求。
屡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向深圳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共计82101元。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刘女士向已向被告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转账82101元,履行了其付款义务。被告作为受托人,其义务包括提供信息,即向原告提供有关就读学校、国家、专业等方面的信息;申请入学,即协助和指导原告准备入学申请资料,办理入学申请手续及代缴学费等相关费用,获得学校录取;办理签证,即协助和指导原告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办理签证。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26日通过系统网上支付原告学费21028.46元和20336.06元,并将付款凭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某国某学校。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原告的上述款项已于2018年12月3日入账。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原告电子邮箱收到来自某国某学校的录取确认函,该确认函内容包括原告的学生资料信息、课程情况及费用等。
被告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原告以其未能获取签证为由,认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全部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周显榕表示,本案中,被告已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了代办留学义务,而原告出国签证申请未获得批准系其自身原因,即非因被告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被告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关报酬。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磊
校对 | 何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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