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总额的确定后,成员有要求分割特定份额的权利。
2.离婚后户口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3.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
5.对于已经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亦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村委会不发包而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要求乡镇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7.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居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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