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老年卡,凭什么还要买票?”9月6日13时06分,湖南益阳,一位大妈提着两袋泡泡杆上了一辆公交车,随后大妈出示了老年卡,表示自己是老年人,不用买票。可司机却认为老年人卡是用为老年人日常生活乘车免费。也就是说,由于大妈携带了两大袋泡泡杆乘车,因此司机认为大妈需投币两元补交货票。
大妈不同意,坚持认为自己是老年人,而且有老年人免费乘公交卡,因此拒绝投币。就在大妈与司机理论的过程中。突然间,车后门第一排座位的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秃头男子起身,将大妈的两袋泡泡杆,直接扔到车外。
大妈见状,准备下车去捡回来时,该男子突然间从大妈身后将其推下车,大妈被推下车后,用手抓着车门。不愿意松手。
万万没想到的是,该男子随即又踹了大妈两脚,并用手推开大妈的手。不到两秒时间,公交车司机立即就将车门关上,并将车开走。
车子走了几十米后,其他乘客发现大妈还有随身物品留在车上后,打人男子随即又要司机开门,并将大妈的随身物品扔到车外。
事后大妈的儿子称,其母亲这两袋泡泡杆最多也就赚二三十元,虽然其母亲为了节约两元车费,或许有不对的地方,但司机与该乘客也不能这样对待一个老人。
有网友表示,用老年卡乘车确实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仅限本人使用、本人不能携带超过多少重量或者体积的物品等。因此该网友认为,司机按照规定让大妈补交两元车费的出发点,是没有错的。
但该网友同时还认为,虽然司机没有指使光头男殴打或赶大妈下车,但其在大妈被殴打、踹出车后,立即关门并开车走人,做法欠妥!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怎么看待这起事件呢?
首先,不论出于任何原因、任何理由,秃头男子殴打大妈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有教㖫或指使秃头男子打人,因此警方只会治安处罚秃头男子一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秃头男子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男子殴打大妈在先,将大妈的泡泡杆扔出车外在后,即该男子不仅侵害大妈的身体健康权,同时还侵害大妈的财产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大家都知道,泡泡杆是属于易碎的膨化食品,即男子将其重重扔出车外,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坏。
换而言之,男子不仅要赔偿大妈的医药费,还要赔偿大妈泡泡杆的经济损失。
最后,大妈携带大件物品乘车,与公交车公司实际上形成的是合同关系。至于大妈要不要补交两元货票,主要是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即看双方的合同有没有明确规定,超过多少体积需要交多少钱等。如果有,那么大妈就应当补交车费。
虽然司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但笔者认为确实欠妥。即亦属于过错行为,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理应受到公司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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