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不可“备而不用”
竣工验收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备案作为质量监管的最后一环,对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因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把控不严,主管部门监管不够到位,导致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纠纷实质化解难度持续增大。2018年以来,浙江省舟山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案件14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服判息诉率低。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时发现房屋质量瑕疵,要求开发商整改、补偿被拒后,认为主管部门未履行审慎监管职责,遂诉请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因牵涉建设、施工单位等众多主体及规划、消防、环评等多个环节,该类案件上诉率为100%,实质性化解难度大。
群诉群访风险大。原告人数众多,一般在50人以上,最多的达到212人,且涉及房屋价值、居住安全等问题,维权意愿十分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立案后,微信、网络论坛均出现案情讨论话题,有的案件超过10万人在线观看庭审直播。购房者多种利益诉求叠加,长时间维权难免对法院、行政机关产生不满情绪,极易引发群诉群访事件。
事后救济措施少。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完成,业主就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实践中,重新启动竣工验收的条件十分苛刻,撤销备案行为会对购房者造成不利影响,通常只能判决确认备案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备案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购房者以开发商违约延迟交房为由提出一系列巨额索赔请求,此时开发商往往已无能力赔偿,判决后自动履行率、执行到位率均较低。
对此,舟山法院建议。
健全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纳入终身责任制承担主体,共同对工程质量负责。压实各方主体终身责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实行竣工后永久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机构,辅助行政机关进行实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针对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开展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预先通告的“飞行检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
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延伸审判职能,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发送司法建议、持续跟进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加强府院联动,对重大敏感、涉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争议,通过联席会议、重大疑难问题会商等渠道,合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王雄军 刘延庚)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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