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那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由谁监管?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似乎都有监管的职权。是这样吗?先看一个案例。
2015年村民甲未经批准占用村里土地修建住宅。2020年6月,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甲拆除房屋。限期届满之后县自然资源局向甲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甲仍无动于衷。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2020)云0425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无效行政行为,其监管职权属于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无独有偶,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221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予执行县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的行政处罚。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实施后,对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监管职权归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而非自然资源局。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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