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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具体量刑时,则要区分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分子的罪责、情节和所得数额的大小,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罚。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本案定罪与量刑的述评。在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观明知款项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所得,仍积极为诈骗分子转移并提取、转移诈骗所得款项,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被告人谢桂甲明知款项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所得,仍积极提供多个账户用于直接接收诈骗款项,并多次根据指示取款给诈骗分子,为诈骗分子转移并提取诈骗所得共计169002.74元人民币,在主观上明知电信网路诈骗的性质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诈骗活动,客观上具有接收、转移诈骗所得的行为,对诈骗活动的完成起关键性作用,导致诈骗分子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因此,认定谢桂甲为主犯。被告人王伦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仍积极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所得款项10000元人民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谢桂甲虽然为主犯但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后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伦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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