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
烟台市栖霞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疫情期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系栖霞市首例
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2年4月以来,多次驾驶大货车往返于烟台市栖霞市与上海市嘉定区、浦东区等地。2022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2日,王某某驾车从上海市返回时,通过向防疫人员出示其妻子行程码、隐瞒自身真实行程的方式,三次在莱西市院上收费站下高速。4月12日11时许,王某某从莱西市院上收费站下高速后,驾车前往栖霞市桃村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后前往烟台市福山区臧家庄镇某冷库装载苹果。2022年4月12日21时许,王某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被带至烟台奇山医院接受治疗。王某某使用他人行程码隐瞒自身真实行程且进入栖霞市后未按规定如实报备的行为,导致栖霞市隔离359人、封闭场所14处,严重影响了新冠病毒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了新冠病毒在栖霞市境内传播的危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防疫不是儿戏,生命重于泰山。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疫情期间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各级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对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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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栖霞法院
编辑: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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