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违法占我宅基地建别墅,我却成了敲诈勒索!”江苏,韩某所在村子因地处城乡结合部,宅基地转让费近40万。后镇里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以5万元一亩的价格转让给村里。
村里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开发,村干部沈某占用宅基地建造别墅。但沈某并非本村人,不能占用村里土地建房。沈某开工建房时,韩某等为维权,在沈某的建房工地上堆放砖头,让本村年迈妇女到沈某建房工地上推墙、坐在搅拌机上等方式,阻止沈某施工建房。
后沈某拿出了有涂改痕迹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同意补偿韩某等5万元,韩某作为村民代表签字后允许其继续建房。这些钱也打算用于村里建设铺路,20天后,韩某等签字的村民代表遭到举报,涉嫌敲诈勒索被判刑1年并罚款,所得5万元也被退还给沈某。(来源江苏某法院)
@王仪律
这样的事情确实是让人感到愤怒和无助,明明是村干部沈某违法占用村里的宅基地建别墅,韩某为了所有村民的利益站出来维权,为什么就成了自己敲诈勒索了呢?
村民们自然是想不通,很委屈,为了说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村民一起写了份恳求书,并且带有31个红手印,希望法院能够到村里做实地调查,给村民一个公正的处理。但从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似乎这份恳求书并没有发生作用。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韩某等人的行为真的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犯罪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以恶害相通告,如果你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答应。
因此,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核心就在于被害人当时是否产生了“恐惧心理”。至于威胁的手段和方式并不具有特殊的要求。
本案中,从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来看,韩某等可能确实是符合犯罪条件的。虽然干部沈某是违法占地建房,本身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咋基地福利的情况下,再加上审批许可等存在修改痕迹,但是这些违法行为并不是说可以被“要挟”。
村民们觉得韩某等不构成犯罪的最大理由在于,韩某要钱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村民修路,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但是,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谁,并不重要,只要是有了行为,钱的用处并不会影响罪名认定。
也许村民认为,你非法占用宅基地,我们拦着你不让你施工,给了钱补偿才能继续施工,这种习以为常的方式可能让村民忽略了事情背后的违法性。
当然,如果说沈某当时给钱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害怕、恐惧,而是为了后续能够去举报村民敲诈勒索,也就是说不符合敲诈罪中“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要件,那么韩某等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沈某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给钱,只有他自己知道。
拆迁维权导致自己被处罚的事情很常见,因此我们需要理性、依法维权,才能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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