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下班后,全身疼痛,到陈某的按摩店做推拿,陈某借口张某穿着牛仔裤,衣服太紧,不方便做按摩。张某躺在按摩椅上,陈某某对张某的双腿、腹部、背部进行按摩,张某感到一阵眩晕。
陈某趁机脱掉张某衣物,在下体上轻抚撩拨,引起张某的性冲动,张某头昏眼花,无力抵抗,陈某趁机与张某发生性关系,随后顺势拥抱,并与之发生关系。事情办完了,张某感到愧对丈夫选择报案。
陈某对男女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没有任何异议,但他提出了自己的无罪辩护,他说:“我想,我和她发生关系的时候,她并没有拒绝我,而是在做爱的时候,搂着我,让我和她发生关系。事情办完了,她觉得自己对不起丈夫,所以就把我当成了强奸犯,我想我没有做错什么。”
该案的难点在于,陈某一开始并未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而是与其进行了性挑逗。张某之所以认为陈某是强暴,是因为她觉得与别人发生了性关系,觉得愧对丈夫,于是张某起诉陈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女性实施强奸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的有期徒刑。
强奸是一种侵害妇女自已的性行为的罪行,也就是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发生性行为,全凭妇女自己的意志。违反以上任何一项,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是与女性的意愿相抵触的,是对女性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是一种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争论。
第一种意见是,陈某的犯罪不能构成强奸。
其理由是,陈某的所作所为并未违反张某的意愿,在实施按摩时,张某起了性冲动,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人之常情,本案中,陈某并未违反女性意愿,也未采用刑法中所述的强制手段,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一种罪行。
第二种意见是,陈某的犯罪构成了强奸
其原因是陈某之前的抚摸、按摩等行为引起了张某的生理反应,张某本人并未打算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由于本能地失去了抵抗,无法抗拒,进而发生了性关系。这种行为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并且满足了对强奸犯罪的“其他手段”的规定。
陈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心,在明知张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利用按摩挑逗其私密部位,引起张某的性冲动,致使张某头昏眼花,无力抵抗,与其发生关系,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愿,其行为构成了强奸。张某所提的“预谋男女关系”的无罪辩护主张,不予采纳。张某应当被判3年半的监禁。
我对此颇感困惑,第一,如何得知张某明知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若张某一开始只是为了释放本性,答应与陈某上床,之后感到愧疚,于是起诉陈某,若真是如此,陈某是否也是无辜的?
我认为这对陈某有些不公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