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雇人开车从广西防城港市将135只食蟹猴运往广东。面包车途经南宁绕城高速邕宁服务区时,司机被公安民警抓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9月26日,陈某租赁一辆面包车后雇请阮某(已判刑)驾驶该车辆装载135只食蟹猴从广西防城港市运往广东。途经南宁绕城高速邕宁服务区时阮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阮某处扣押疑似“食蟹猴”活体132只,死体3只。
经鉴定,涉案的疑似“食蟹猴”动物共135只均为灵长目食蟹猴,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珍贵动物”。该批食蟹猴已经移送广西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进行救助。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35只,情节特别严重,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利用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会直接导致野生动物个体本身的灭失,使得动物资源量减少,种群数量下降,进而给物种的生息繁衍环境带来影响,同时还会打破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影响生态环境的质量,降低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直接进行修复,且往往不可逆转,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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