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事部门连续查处多起船舶持伪造的假证书企图蒙混过关办理业务或逃避检查的典型案例。现将案例予以警示,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以案为鉴,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2年6月27日,“海泰XXX”船舶实际经营人梁某某委托中介到南宁海事局政务中心办理该船国籍证书到期换发申请,在受理申请材料过程中,政务受理执法人员发现“海泰XXX”船舶检验证书的纸张、颜色等存在异样,有伪造嫌疑。经南宁船检中心核对,确认了该伪造证书的违法事实。经调查,2020年疫情期间,“海泰XXX”船舶检验证书到期,梁某某未向南宁船检中心报请检验,而是向非法中介购买了伪造的船舶检验证书,持有至案发时,期间船舶仍经营运输。
案例二
2022年7月15日,南宁海事局通过广西海事智慧监管系统检查发现“南龙XXX”船国籍证书过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该船相关证书进行核实时发现,该船所持的纸质国籍证书等与系统记载信息不符,进一步核查后,发现“南龙XXX”船所持的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均涉嫌伪造。经调查,“南龙XXX”船船主因船舶处于扣押状态无法办理证书到期换证,从而向非法中介购买了伪造的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并持有该系列伪造证书经营运输。
案例三
2022年1月29日,贵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人员在受理“桂平南货XXXX”船船舶登记材料时,发现该船涉嫌存在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经调查, 黄某某 从船舶所有人 杨某购买了 “桂平南货XXX X”船,但是 在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时,提交材料中的《船舶交易合同》却涉及到 杨某、黄某某和广西顺 X船务有限公司, 不是实际履行的船舶买卖合同 。
案例四
近期,平南县俊X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平南俊X*1”船和广西平南县远X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平南远X**88”船分别因涉嫌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被海事部门依法立案处理。经调查,该两起案例均为航运公司伪造 船舶检验证书,并制作了易于替换的活动式船名牌,通过伪造的证书注册“西江通”账号,利用虚假船舶信息过闸。2022年4月22日,广西海事局批准将这2家航运公司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其所经营管理的共计146艘船舶也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即人们常说的被列入“黑名单”。
上述案例中的行为 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呢?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 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04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六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五)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或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上述案例中的船舶会面临什么样处罚呢?
上述典型案例中相关船舶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存在伪造证书和公章等涉嫌犯罪的,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将移送公安机关继续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还将根据《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相关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对象。
具体有哪些行政处罚和限制措施呢?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05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扩大审核组规模及审核范围;
(二)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三)每次审核均选取代表船;
(四)现场验证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措施。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在现代防伪识别技术和海事执法人员火眼金睛的双重辨识之下,假证书终究难逃法网,广大航运企业和船舶应以此为鉴,按照正规流程、正规渠道办理船舶证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
信息来源:南宁海事局、贵港海事局
编辑:钟子然
责编:余强
审核:魏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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