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出狱后再度犯罪,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近日,河北还出现刑释人员报复监狱管理人员的案件,实在是令人气愤。
本案发生在保定市。
罪犯吴某青,男,1985年出生,湖北人,2007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刑14年,减刑后于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5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青纠集马某超、马某龙、王某东(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驾驶面包车来到河北省涞源县银坊镇某村附近一家养羊场,控制住看守羊圈的刘某某及其儿子任某甲,劫取山羊19只(共计价值16770元),后通过任某月(另案处理,已判刑)卖给李某子(另案处理,已判刑)。
201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青与同案被告人任某发、马某华、邓某林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集镇,从李某乙经营的手机店内窃得手机37部和自拍杆、数据线、充电宝等,共计价值约3万元。
2016年6月4日晚,被告人吴某青与同案被告人任某发、马某华、邓某林(均已判刑)欲对河北省唐县倒马关乡一加油站实施抢劫,因加油站内人多未敢动手,吴某青遂提议绑架其认识的被害人马某甲(殁年58岁)。6月5日凌晨吴某青等四人驾车来到唐县黄石口乡某村马某甲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四人持事先准备的电警棍、钢珠枪威胁,用胶带捆绑控制住马某甲,劫取马某甲家白酒(价值648元)、木雕、香烟、唐河石、保险柜、银行卡以及现金1000元等财物,并将马某甲挟持至河北省涞源县留家庄乡伊家铺村山区。吴某青逼迫马某甲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与任某发驾车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由吴某青持马某甲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31100元。6月6日1时许,吴某青使用事先准备的手机卡拨打马某甲亲属的电话索要赎金60万元,后又指挥任某发、马某华、邓某林使用塑料袋蒙头、胶带缠头颈部的手段致马某甲窒息死亡,并一起将马某甲尸体就地掩埋后逃离。
2016年7月14日,吴某青因本案被逮捕,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5月2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吴某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吴某青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18年8月7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吴某青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某青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吴泽青结伙连续实施绑架、抢劫、盗窃犯罪,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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