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阳城县“2022.03.20”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2年3月20日19时9分
在晋城市阳城县
阳济公路安阳电厂路段
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调查、技术评估、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就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No
一、简要案情:
2021年3月20日19时许,王某伟驾驶晋EC***8号货车从安阳电厂路口驶出驶入阳济公路逆向行驶, 遇有李某庆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嘉陵正三轮摩托车沿阳济公路由西向东驶来,相遇时李某庆在向左打方向避让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向前滑行中与货车左前部相撞,造成李某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李某庆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No.
三、事故成因分析及事故责任划分:
当事人王某伟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入主干公路时未按照交通标线行驶,未注意观察避让路上来往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和过错程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李某庆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未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且遇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和过错程度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当事人王某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庆负次要责任。
No.
四、相关意见和建议:
本次事故暴露出农村地区无牌无证三轮车管理不到位,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现象依然突出且危害后果较严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常见违法行为,但查处困难,需通过增设提示牌、加强宣传等手段预防此类事故。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7月15日
来源:晋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