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一:产前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1996)57号】,产前假按本人原工资性收入的80%发给。病假计入医疗期,而产前假不计入医疗期。病假是对于普通职工的保护,产前假是对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是请产前假更加合算。
假期二:病假
如果怀孕女职工不符合请产前假条件,或者不愿意请产前假的,也可以凭医生证明请病假。当然怀孕女职工请病假还需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且不能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公司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假期三:工间休息时间
即便怀孕女职工既不符合请产前假条件,也不符合请病假条件,但只要她在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这个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应当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或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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