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迅速,各种“小黄车”“小绿车”“小蓝车”随处可见。其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受到市民群众的青睐,但违规骑行、乱停乱放、骑车载人等不文明行为也随处可见。如果骑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该为此负责?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吴某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刘某出行。途中,车辆与其前方步行的老人王某发生擦碰,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外、后踝骨折,腰部挫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2万元。王某住院期间,吴某垫付了医疗费11015.4元,护理了王某2天,并为王某支付了2天的住院伙食费。之后,吴某和王某因后续赔偿款应该由谁来支付问题发生分歧。王某遂将吴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判决结果】
庭审过程中,王某诉称,吴某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周,违规载人,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此吴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骑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希望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能协调帮助申报理赔责任保险。
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辩称,该公司投放的每一辆车均在车把手位置和后车轮盖位置显著标识了“禁止骑车载人”,吴某作为成年人,无视用车提示,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危险载人骑行,并导致了损害后果,其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该公司为用户缴纳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王某伤后经济损失1万元;由吴某赔偿王某伤后经济损失68477.66元。
保险公司系涉案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吴某进行赔偿。
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与吴某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合格车辆交由吴某使用,且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该公司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该公司对王某的伤后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广大市民,在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切记勿违规操作,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如果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存证据,并对现场拍照取证,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要永辉律师,要律师具有十年专业律师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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