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湖新区分局
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通告
全区各餐饮服务提供者:
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均应佩戴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废弃口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数量足够、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口罩, 并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公共卫生意识,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规范佩戴口罩培训,督促员工落实本通告要求,主动接受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的监督并及时改正,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要求,并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遵守本通告要求,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可要求其立即改正,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 12315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湖新区分局
2022年7月25日
来自滨湖新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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