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吕亚南)明知假币仍持有并使用,已经是触犯法律,而奉贤区一名男子更加“缺德”,专门在街边用假币向摆摊卖菜的老人骗取找零钱。日前,该男子被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判刑。
2021年初,犯罪嫌疑人代某从老家携带5000元左右的假币来到上海,他找了一份零工谋生,在打工间隙,在奉贤的马路边寻觅一些岁数比较大的卖蔬菜的老人。代某假意大方购买蔬菜,给老人100元“人民币”,却只买几元钱的东西,这样老人还要给他找零90多元钱,他不仅得到了免费的蔬菜,还能净赚90多元钱。
当被问到为什么找岁数比较大且是流动摊位的老人来使用假币时,代某交代:“找这样的人比较好蒙混过关,我更容易把假币花出去。”
经查,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代某在明知是伪造的百元面额人民币的情况下,持有百元面额人民币至奉贤区,采用购买香烟、蔬菜等物品的方式,多次使用上述假币,合计面额人民币5000元左右。经查实,被害人有22人。
被告人代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6月15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代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71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收到假币时,千万不要继续私自持有、使用,应当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持有或使用,一旦使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样构成犯罪,因此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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