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户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搬迁,那么拆迁部门出于拆迁任务的压力,经常会采取强拆行为,这往往会给拆迁户的财产造成损失。
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早年的招商引资项目,因历史原因存在一定的审批手续瑕疵,在拆迁过程中甚至会被当作违建强拆,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今天笔者以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的一则水电站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因响应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号召,李某在抚州市黎川县投资建设了一水电站,该水电站于2005年1月完工,在县政府的许可和指导下开始运行发电,并于之后在市水利局的主持下召开了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并获得了市水利局出具的《电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合格。
2020年3月,李某经营的水电站收到了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关闭xx水电站的通知》,李某认为自己依法经营多年水电站,且系响应招商引资而来,系依法经营,遂拒绝搬迁。2020年6月,县政府不顾劝阻,将早已被迫停工的发电机组等设施,全部强制拆除。
李某不服,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李某水电站在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其违法建设和经营活动触犯法律,应予以纠正和打击,我方强拆行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李某系响应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号召而来,且投产过程期间获得了地方政府与行政机关的审批和许可,多年来依法经营,虽然其在保护区的缓冲区中经营水电站客观上确系违法,但这个过错只让李某一个人承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地方政府对此亦有过错责任。鉴于李某依法经营多年,李某的信赖利益值得法律保护,县政府在未对李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强拆,实体违法。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前,必须依法进行公告、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本案中县政府显然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没应当判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xx水电站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实践中,许多早年响应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号召而来的企业,其厂房往往因历史原因存在手续不齐全、规划不合格等情况,但这并不能单一地归结为投资者一方的过错,地方政府对此往往亦具有过错,此类厂房建筑也不应一刀切地当作违建拆除,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收集各类文件,依法维权。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地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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