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乐坛天后梅艳芳的的胞兄梅启明,于去年12月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控告制作《梅艳芳》传记电影的安乐影片,指电影侵犯其持有的“梅艳芳”商标,要求法庭下令禁止安乐影片及相关人士继续侵犯其商标及要求赔偿损失等。
安乐电影公司则申请剔除申索诉讼,指梅启明已注册的两个商标,只涉珠宝和手表一类,与电影无关,他又正申请的另一项商标,包括出版,但该申请尚未获批。案件7月25日在高等法院处理时,法官批准安乐电影公司剔除梅启明的诉讼,并判梅启明需支付讼费。梅启明庭上表明,会提出上诉。
梅启明今早上庭
拥有的商标仅涵盖珠宝货品
法官指出,梅启明已注册的商标仅涵盖珠宝货品。对于梅启明指,电影内容与注册商标涵盖的范围相近,法官强调,电影内容与是否侵犯商标无关,并指电影名称和宣传品使用“梅艳芳”,只是用于描述电影情节及已故歌手梅艳芳。
至于梅启明正申请的另一项商标,则涉及货品和服务,服务则包括出版,但该申请尚未获批准,根据条例,“注册批准,入正式名册才可以告”,不能以此控告他人侵权。法官解释,而若注册其中一个类别的商标,便能涵盖任何商品类别,那分开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便没有意义。
声称受母亲及外界压力很大
梅启明却称他受母亲和外界的压力很大,要求押后案件,又坚称持有“梅艳芳”的中英文名字商标,不可被盗用。
原告为梅启明;被告为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原告没有律师代表并亲自陈词。被告方指原告已注册的两个商标,只涉珠宝和手表一类,与电影无关。至于他正申请的另一项商标,则涉及货品和服务,当中包括出版,但该申请尚未获得批准,根据相关条例,原告需获得批准注册,持有该类商标的持有人才可以控告被告侵权,因此认为原告没有任何理据,故要求法官实时剔除案件。
认为梅启明无胜算机会
法官上次聆讯时押后,让梅启明聘用律师。法官庭上透露,梅启明申请法律外援遭拒,会处理辩方的剔除申请。
法官指,梅启明的申索没有胜算,因此批准电影公司的剔除申请,驳回梅启明的诉讼。就电影公司要求梅启明支付其讼费,梅启明回应指不同意支付对方的讼费,又称:“我要上诉,我一定上诉。”法官听后颁令梅启明需支付电影公司的讼费。
(编辑:杨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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