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介绍当代著名哲学家麦可尔·桑德尔的哲学思想,前面介绍了桑德尔对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达成的“同意”和“道德义务”之间的反驳,桑德尔通过一个龙虾买卖的例子论证了,其实“同意”和“义务”之前并没有某些必然性或者强因果性,而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假设了人们一致“同意”的道德原则,我们就有尊重它的“道德义务”,罗尔斯夸大了同意和义务之间的关系,而且之前我们还论证了,这种“同意”其实是带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色彩的强假设。
在论证了同意和义务之间没有强联系之后,桑德尔还论证了,在很多情况下,即便没有同意,你依然具有道德义务。桑德尔举了一个哲学家大卫·休谟的真实例子。
休谟是英国非常著名的哲学家,在年轻的时候,休谟对洛克提出的社会契约思想写过一篇尖锐的批评。他说:“哲学上的虚构,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任何现实性。”,休谟明确反对将“同意”作为“义务”的基础。但休谟没想到被自己打脸了,他没想到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即便没有同意,你依然具有义务。
休谟在爱丁堡有一座房子,他把房子租给了一个朋友,后来房子又被朋友转租给了另外一个人,而这个人把房子进行了一些维修,但是并没有征求休谟的同意。但是,当完成维修之后,承包商把账单送到了休谟面前,让他买单。可以想象,休谟当然拒绝付款,理由就是他并没有“同意”维修,也没有雇佣这个承包商。
这个事情闹到了法庭,承包商承认休谟并没有同意,但是他们认为房子确实需要维修了,并且别人已经付出了劳动把房子维修好了,所以休谟应该付钱。大家可以看看这里面的措辞和逻辑,房子需要维修,所以休谟即便没有同意,也需要付款。
和我们大多数人的想法一样,休谟觉得这个理由太奇怪了,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如果这个理由成立,那么这个承包商就可以去维修任何一个,他们觉得有问题的房子,并且向房东收钱。休谟认为这个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但是后来法院还是判定了休谟支付这笔费用。这个例子的关键在于,偿还了一种利益的义务,可以并不需要“同意”就能产生,你可能会觉得很奇怪。但是,我们换一个例子,我想就很少有人会反对,儿女有抚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尽管我们从来没有达成任何形式的“同意”。
在前一期,我们说了,“同意”本身并不一定就产生道德“义务”。作为自愿的行为,“同意”仅仅体现了我们的意志自由,双方是在自由平等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它所产生的义务之所以有分量,是因为我们对自己的“自由意志”本身的义务。
但是,当合同成为相互谋利的手段,合同变成了一种互惠的工具,那么这种义务就变成了,我们有义务偿还他人给我们提供的利益,而不是遵守对自己自由意识的承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义务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甚至还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这种义务也并不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
通过两期的内容,我们讨论了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下,达成的“同意”的道德价值,罗尔斯认为这种同意,具有道德价值,也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是不可以质疑的。但是桑德尔指出,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各个环节,不管是原创状态的独立主体,还是原创状态下大家“默认的同意”,都带有各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色彩,仅仅是一种假设或者说想象。
我们讨论了同意和义务的问题,同意和正当性的问题,正当性,道德义务并不一定产生于“同意”,而“同意”也并不是正当性和道德义务的必要前提。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同意并不意味着正当性,仅仅是同意,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具有道德义务,反之亦然。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种假设,显然夸大了它们之间的关系。
桑德尔指出,在罗尔斯的思想实验中,在原初状态下,不是人们在那里做什么,而是人们在那里理解什么;不是他们决定了什么,而是他们发现了什么。在原初状态中所发现的首先不是一个契约,而是一个共处中的主体逐渐的自我认识。如果用休谟更为尖锐的批评就是:哲学上的虚构,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任何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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