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源一家商户因涉嫌逾期未年报,被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沂源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首起涉嫌逾期未年报的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南麻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商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法。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是法定义务,是守法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对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着积极推动作用。希望广大市场主体严格按照规定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共同维护守法诚信的市场营商环境。
来源:沂源市场监管
编辑:董秀
校对:葛珍珍
编审:于恩刚
出品:淄博日报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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