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消息,交易所计划7月18日上线可转债交易新规,相信很多人对新规还是没有直观的认识,就让海螺带你快速了解新规有哪些变化!
交易新规的要点:
1、交易新规后除首日上市可转债会有20%涨跌停制度;
2、新规后沪市转债首日上市最高上涨57.3%,且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涨幅由50%改为30%,与深市同步。
3、增加可转债交易信息公开,即“龙虎榜”,满足异动条件的会上榜。
具体新规看表格
更详细的可以查看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原文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二节 匹配成交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第十三条【申报数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开盘价、收盘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第十五条【价格涨跌幅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十六条【盘中临时停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本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无效申报】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十九条【行情披露】本所在集合匹配阶段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在连续匹配阶段发布最优5档买卖申报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即时成交行情。其中,即时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盘价、开盘价、当日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条【交易公开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一条【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严重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可转债涨跌幅与上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深圳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二节 匹配成交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9:25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 至 15: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匹配成交的撤销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数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买入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 1 亿元面额;卖出可转债时,余额不足 1000 元面额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数量。
第十四条 【开盘价、收盘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收盘价通过集合匹配方式产生。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匹配产生的,以连续匹配方式产生,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收盘集合匹配不能产生收盘价或者未进行收盘集合匹配的,以当日该可转债最后一笔匹配成交(含)前一分钟内所有匹配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匹配成交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收盘集合匹配与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的成交原则相同。
第十五条 【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
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十六条 【盘中临时停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 30 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 14:57。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第十七条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 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集合匹配期间没有达成成交的,后续匹配期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价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第十八条 【无效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十九条 【即时行情】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成交的即时行情。开盘、收盘集合匹配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匹配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连续匹配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条 【交易公开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五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 30%的前五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一条 【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转债涨跌幅-对应深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二)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严重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成交出现两种以上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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