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偷也没抢
只是出售了银行卡、手机卡
这样做是否违法?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PART.01
提供银行卡帮助结算
“我认识外地有人高价收银行卡,你手里有闲置的银行卡吗?我们一起发财!”杜某某问道。
“当然有了,你能给我多少钱?”陆某某一脸好奇地反问。
家住兴义市某乡镇的陆某某听完好友杜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后十分心动,在利益的驱使下陆某某只身前往外地,经过与“买卡人”的对接交流,陆某某了解到其买卖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但他仍把自己的手机和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不明来历的“诈骗团伙”,仅三天时间就帮助诈骗分子流转非法资金93万余元。事后,诈骗分子出尔反尔,不仅没有兑现买卡费,陆某某还成为了诈骗分子“帮凶”,落入法网。
(庭审现场)
“我以为只要我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就不构成犯罪,这次教训很惨痛,我一定改过自新,好好做人......”法庭上,陆某某认罪悔罪。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PART.02
提供技术帮助支持
“你是电脑高手,能不能帮我运行和维护网络通讯设备?我用这个设备赚些钱!”网友在微信上询问韦某某。
经查,30岁的韦某某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网友(另案处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二人相谈甚欢,网友便主动邀请他帮忙运行、维护名为“络漫宝”的网络通讯网关设备,并承诺支付一定的维护管理费。韦某某明知网友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但面对金钱的诱惑,他决定帮助网友运行、维护“络漫宝”,最终被害人兰某、林某某因该通讯设备打出的电话被电信诈骗。
(庭审现场)
兴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我经常看到类似的新闻报道,但心存侥幸,总感觉自己不会被抓......本以为是稳赚不赔的买卖,现在却因为几千块钱赔了自由,代价太大了。”韦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同样情况的还有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因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
(庭审现场)
兴义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网络犯罪源头治理,谨防电信诈骗,养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2022年上半年,兴义市法院共受理“帮信罪”案件78件,截止目前53名被告人因“帮信罪”领刑受罚。
PART.03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并具有“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不用或丢失,应及时注销或者挂失,不可随意丢弃。在面对非法利益的诱惑时,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和密码,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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