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证据翻译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的外文书面材料须同中文翻译件一起递交。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坚持使用中文,而涉外案件中的证据往往由外文书写,这时就需要寻求专业法律诉讼文书翻译的帮助,因为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定,要求诉讼文书的翻译主体必须是经过认证且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如果自行翻译或委托译员个人翻译,则可能面临证据无效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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