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瑞宽(图为新判决通过后堕胎权支持者在美国最高法院前的集会)
据报道,今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 “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进行判决,实质上否定了半个世纪前,从宪法的高度,保护女性自由堕胎权利的“罗伊诉韦德案”。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但各州的法律不得违反在全美国处于最高位的宪法。如果就州级法律是否合宪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将案件申诉至 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裁决,做出的裁决对全美国均有效。
1968年,生活贫困、家庭混乱的女子诺玛·麦考维,年仅22岁,就已经第三次怀孕了,希望堕胎,但她所生活的得克萨斯州却不允许堕胎,于是,她在两位女律师协助下,化名为简·罗伊,起诉当地的检察官亨利·韦德,希望州法院废止堕胎禁令,后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得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由美国宪法引申的“隐私权”,于是包括得克萨斯州在内, 美国所有州的禁止堕胎法令全部无效,这就是影响深远的“罗伊诉韦德案”。
之后的一系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进一步巩固了对女性堕胎权的宪法保障。
然而,关于堕胎权的争斗远远没有停止。2018年,美国密西西比州出台法令,怀孕15周以上的女性不允许堕胎,于是该州的一家堕胎诊所“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通过起诉州卫生机构官员托马斯·多布斯,谋求废止这个法律,得到地区级联邦法院认可,被告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这就是“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
今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支持维护反堕胎法律的判决书草稿被泄露,舆论哗然,随着判决正式公布,靴子落地。
一
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他的代表作《旧制度与大革命》里写道:在美国,一切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正如很多观察者所分析的那样,女性堕胎权之争与美国两党的政治斗争密不可分,但依旧不妨先从法律本身探讨它。
先澄清误区,第一点,罗伊诉韦德案,没有保障妇女怀孕所有阶段的堕胎权,它仅仅规定, 不得制定在胎儿拥有脱离母体生存的可能(怀孕约24周)前,禁止母亲堕胎的法律。
其次,新的判决本身,也没有直接剥夺女性的堕胎权,只是对各州解除了上述的立法禁令。
于是,判决论证的核心,不堕胎权自身,而是从整体的美国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的角度: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可以宣布州级法律违反宪法,但行使权利时,应当有所克制,尊重宪法条款自身的含义,不应过度引申,否则会导致美国联邦的权力过度侵蚀州权,威胁联邦制这一立国根基。
他们认为,美国宪法中列举的,由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并不涵盖堕胎权。而且胎儿作为尚未出生的生命,也拥有完整的生命权,母亲堕胎相当于剥夺胎儿的生命权,所以堕胎权不是母亲一个人的私事,不属于被宪法保护的“隐私权” 。所以,女性是否有权堕胎,应当留给各州的“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注:即州议会)”。
但无论这些保守派的法官如何天花乱坠, 自从罗伊诉韦德案以来, 女性(至少在怀孕早期)有权自己决定堕胎,已经日渐得到全美国,甚至世界范围的认可,成为保障女性可以自己决定自己身体的基本权利。
如今,随着多布斯诉杰克逊案判决生效,那些因罗伊诉韦德案而被冻结的反堕胎法律,将被重新激活,因为在美国制度下,最高法院无权直接废除被判决不符合宪法的州法,这意味着十余州的女性将立即完全或部分丧失自主决定堕胎的权利,还有不少州开始准备制定新的反堕胎法律。
晾衣架的勾子曾在美国未保障堕胎的年代被女性用于自行堕胎,因此成为堕胎禁令造成苦难的象征
这些后果,将实实在在地由那些有堕胎需求的女性承担。就像“简·罗伊”本人,虽然胜诉了,在一纸判决到来前,她依旧不得不遵守得克萨斯州的法律,继续孕育并生下那个孩子,并将孩子送养。
何况,在支持堕胎权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最高法院否定自己过去的判决(事实上,这次判决的理由基本上是多年来保守派反堕胎观点的老调重弹,只是因为前总统特朗普的操作,保守派大法官在人数上占据了优势,主导了美国最高法院),也严重损害了最高法院自身的权威,真的符合那些保守派法官心心念念的维系各权力部门正常关系的初衷吗?
而且,如果真的如保守派所认为的那样,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州法无效的权力被严重滥用,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更正其他判决来实现这个目的,何必一定要对堕胎权开刀?
2020年逝世的美国最高法院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虽然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不合理,却支持女性堕胎权。由此看来,对罗伊案进行更正,并借此重新理顺联邦与州关系,完全有可能避免或至少减轻如今造成如今无数女性无法行使堕胎权利的后果。 难道为了某个宏大、抽象的理念,就可以让无数有需求的女性,成为“代价”吗?
那么,我们不得不直面现实,探讨母亲对自己身体决定权,与胎儿潜在生命权之间的冲突,这个无比严肃、纠结话题。
二
以前经常看“动物世界”这样的动物主题纪录片,很多动物,虽然会为了保护幼崽而战斗,然而一旦威胁严重到可能让自己难以存活的地步,它们会轻易地抛弃哺育中的幼崽;至于胎儿,据说很多哺乳动物都可以主动地流产。 “孩子没了可以再生一个,妈妈没了就什么都没了”,像这样的观念,对于人以外的动物,是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在几亿年自然选择下形成的本能。
人也是动物,自然不例外。仅仅几百年前,绝大多数地方对婴幼儿和胎儿的态度,依照今天的文明标准,堪称残忍。
仅以古代中国为例,灾荒、战争围城后,接踵而至的就是“易子而食”的惨景。被鲁迅先生严厉批判的“二十四孝图”中的“郭巨埋儿”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惨剧的反映。
幼童的生命有时尚且比成人低一等,更何况尚未出生的胎儿。虽然堕胎、溺婴在儒家观念中也是受谴责的,现实中却长期被默许。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能看到,人们对无辜受害的婴幼儿,以及根本来不及来到世界的胎儿,那种真切的怜悯之情。
儒家先贤孟子主张“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如果地方官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任职地溺婴的恶习,会被当做一件了不起的政绩,载入史册; “郭巨埋儿”在古代也被部分思想进步的文人评价为“揆之天理人情,殊不可以训”(鲁迅《朝花夕拾·后记》引清代胡文炳《二十四孝图序》),哪怕故事安排郭巨找到了金子,从而保住了他儿子的性命。
不止中国如此,其他古代文明也是大同小异:理念上的关爱、同情与现实中的残酷并存。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思想的因素。在古代,对婴幼儿的关爱,一定程度上出于对他们未来长大成人、创造价值的预期。 表面上是保护婴幼儿,其实是保护的婴幼儿父母(主要是父亲)传递子嗣的权益,以及族群整体的延续,没有从根本上超越动物保护自己幼崽的本能。
也与相对落后的医疗条件有关。在古代,孕妇分娩是相当危险的,俗话说得好,“与阎王爷隔着一层纸”;即使婴儿顺利出生,依然有很大的危险夭折,当婴儿健康地活过百日,一家人要好好庆祝一番,形成延续至今的“百日酒”传统。在婴幼儿死亡率如此高的情况下,将他们与成年人平等对待,确实是有些勉为其难。
直到近代,人们才开始认识到, 每一个人都有着一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命权、人格尊严 权,等等 ,只有当认识进化到这个地步,才能真正形成、落实平等保护婴幼儿生命权的观念。
平等保护婴幼儿观念得到确立后,部分人开始希望把保护的范围,延伸到了胎儿,这是很自然的。
但是,现代的法律还有另一个原则, 那就是一个主体,在保护其权利的时候,不能侵犯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由于胎儿在母体中孕育,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强行保胎,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甚至威胁生命,古人就已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也是古代对堕胎持有一定宽容度的原因之一。
到了最近一百年到几十年, 在无数女权运动家的奔走呼吁下,女性自己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人们不得不承认, 怀孕生子的代价是几乎全部由女性承担,如果打着保护胎儿的生命的旗号,严格限制或禁止女性堕胎,会严重限制女性自我发展,加剧男女不平等。
再加上,从医学角度看,受精卵仅仅是一个细胞,胚胎发育早期,身体的系统、器官、组织尚未分化,仅仅是细胞团。
由此,把受精卵、胚胎,尤其是早期胚胎,视为和出生后的人同等的生命,是有些牵强的,否则,如果有一天证明用普通人体细胞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发育成胎儿(人体每个细胞的细胞核都有完整的遗传信息,在生物学被称为“全能性”,所以这这并非毫无可能),是不是要把单独的细胞、人体组织,都视为生命?
所以,至少在怀孕早期,允许妇女不受任何干涉地决定堕胎,是对各个主体的权利进行仔细权衡后,虽然未必尽善尽美,却算“不坏”的安排。
三
经过上述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女性应当享有堕胎权,对美国女性的声援,也确实是正义的呐喊。很多金句堪称妙绝,例如:“女性从受精卵就开始被保护,直到她出生”。
然而,另一些言论,却让我感觉到有一丝不对劲。
我当然认同“我的子宫我做主”这个口号,若把这个口号用于反对非自愿的关系,以及支持宣传避孕等,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当受精卵着床后,仍然用这个口号支持堕胎权,就不那么名正言顺了——除非认定胎儿就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
可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少, 甚至能看到胎儿是母体“寄生物”的论点。
在我看来,这个观点之可怕,完全不亚于主张彻底禁止堕胎。
当今我国《刑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 ,它的法理依据就是保护无辜的胎儿。 如果胎儿是“寄生物”,是母体是一部分,这个规定还有什么意义?
可以再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如一位邪恶的医生,按照正常的医疗规程,为产妇做剖腹手术后,先剪断胎儿的脐带,再杀害婴儿,这毫无疑问是属于杀人;但如果在剪断胎儿脐带之前就杀害胎儿,却仅仅属于堕胎 ……
如果你认为上面的情景太过极端,就再想象一个场景: 当母亲和孩子(不论儿子女儿)争吵时,母亲甩出一句话:你抱怨这抱怨那,早知道当初就不该生你,真后悔当时没有把你打掉!
新生儿和胎儿的界线,就是连结母子的脐带被剪断。 如果一个女性把自己的胎儿当作自己的一部分,或者可以随意支配的“物”,那么你如何相信,她可以在孩子出生后,尊重孩子的主体地位而不把孩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如果胎儿是“寄生虫”,那么无法独立谋生只能被父母养的孩子,是不是“吸血鬼”?
这种伦理下,母亲可以把生育孩子的恩德,提升到无限的程度,借此(有时是做孩子父亲的帮凶)激起子女自罪心,对子女道德绑架,不惜让她们无限度地、放弃自我、放弃自身发展机会来,简直和敲诈勒索无异,就是吃人!
电视剧《安家》,房似锦遭遇母亲勒索金钱,“四井”是小名,源于她出生时险些被扔在井里淹死的经历
谁是寄生虫?!谁是吸血鬼?!
母亲的控制欲造成孩子原生家庭悲剧,我们见到的还少吗?不婚不育者这么想,或许无可厚非,但如果她决定要孩子,这个问题就不能不加以讨论了!
诚然,对子女的控制,决不能只批评母亲不批评父亲, 但如果批评母亲的就不“女权”了,那么所谓的“女权主义”,无非是女性想要取得原属男性的父权而已!
纵观堕胎权的百年之争,最初,随着婴幼儿开始真正得到与成年人平等的保护,这个保护自然地开始向未出生的胎儿,甚至受精卵延伸,在与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决定权冲突后,又经过博弈,形成如今的格局。
今天的中国,在保障女性堕胎权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丈夫不得因妻子堕胎而向妻子求偿,堪称典范 。
然而, 在尊重子女主体权利这一方面,虽然法律上有保障,但社会文化层面,依然要补课。 我们在社会上、网络上,不时看到父母对孩子严厉体罚,导致孩子受到严重伤害的新闻,那些高热度的“前排”评却反而为之叫好。
还有那篇听了刘学州父母一面之辞就登出来的报道,以及之后对刘学州的那场致命网暴……
同样似是而非的,还有“奇葩说”辩论手詹青云的观点:“ 这个人博爱到连胚胎的痛觉都能够感知,难道感觉不到真实世界里许许多多女性她们真实的痛苦吗?连一个活着的人的具体的痛苦都不感知,他真的能够感知一个胚胎的痛苦吗?我很怀疑这件事。”
反过来可以这样说:
“每个人都是从胎儿成长来的,如果一个人连胎儿被堕掉时的痛苦都无法共情,那么,这个人真能感受到那些遭受不公者的痛苦吗?我也怀疑这件事。”
四
最后,我想讲一下,“罗伊诉韦德案”的主人公——化名为“简·罗伊”的诺玛·麦考维,她后来的故事。
案件胜诉后,麦考维公开了自己的身份,一时名声大噪,不久后,找到了某堕胎诊所清洁工的工作,并积极参加捍卫女性堕胎权的活动。她曾掷地有声地说:“每一位曾经遭到拒绝的女性,我认为都是‘简·罗伊’。”
20年后,麦考维却转变了自己的立场。
当时,她遇到了一位持有反堕胎观点的牧师,在这位牧师的影响下,她辞去堕胎诊所的工作,加入反堕胎阵营。
晚年的她,在自传,以及接受记者访谈、参加公共活动时,说出了自己转变立场的原因。
当她站在街头,站在支持堕胎权的队伍时,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我觉得她们(支持堕胎的组织)距离我越来越远。”
她甚至认为,当初代理她打官司的两位女律师,纯粹在利用她。 麦考维只是希望能够堕胎,两个律师明知打官司需要时间很长,即使最终能胜诉麦考维也不得不把孩子生下来(事实也是如此),却一直暗示能够让自己堕胎成功,所以当麦考维得知自己胜诉后,没有丝毫的喜悦。
那名牧师,则真正地把自己当成朋友,让自己感受到了“被需要”。
而且,她在堕胎诊所工作时,得以见识到了堕胎的整个流程,目睹“把已经成形的胎儿用钳子活活铰碎”的场景后,开始认为堕胎是罪恶。
“我寻求的只是救赎。”她说。
2017年2月,麦考维去世,享年69岁,在去世前的几个月,她在纪录片《化名简·罗伊》里出镜,鼻子已经上插了呼吸管。她说,她与反堕胎阵营也是在“相互利用”,反堕胎的组织给了她高额的资助,让她在晚年过上了体面的生活,她自己则成为一个演员,扮演一个“曾经是堕胎权的象征,之后醒悟并转向支持反堕胎”的人。关于堕胎的合法性问题,她在镜头前有些模棱两可地说道:“如果一个年轻的女子想堕胎,那并不关我的事。”
可是,当记者问起“你有没有想家人?”,她的眼神显示出了逃避,思考半晌后,她回答说:
“从没有过的东西,怎么会想呢?”
也许,正如她在依然支持堕胎权时说的那句话,“简·罗伊”只是代号,真正是麦考维,仅仅是一个想要拥有归属感、价值感的,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人物而已。
讲述她的故事,是想说明,一个人对一件事持有什么立场,会受太多因素影响。在堕胎这个涉及到女性、男性、社会、胎儿至少四方博弈的复杂问题上,最好怀着更开放的观点,不要流于封闭,甚至极端。
最后总结我的观点,女性自己决定自己身体是基本的权利;胎儿是生命权也要予以尊重、保护,但不同于自然人绝对的生命权,除了依法执行死刑、可将严重侵犯人身者致死的特殊防卫、对无法表示自己意思的患者实施尊严死或安乐死(争议很大)等极少数情况,不得剥夺,胎儿的生命权是相对的。堕胎权的正当性的来源,是两者的权衡,而非认定胎儿没有权利。
我赞同女性堕胎权,但不希望在子女面对父母拥有完全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深入人心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对堕胎权的讨论,变得“橘生淮北为枳”。
* 本文参考看天下实验室:《她改变了美国女性的命运,却“出卖”了自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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