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纪委监委发布的官方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此事件中的责任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在这个事件中,乱赋红码的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根据现有事实,主要责任人应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1、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那法律对涉及疫情中公民的信息使用又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疫情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据此,这次事件中的犯罪四要件(判断罪名是否成立的要素)已经构成: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通报》,本案中所有责任人中除了郑州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耀环以外的四位责任人都是国家公务员,符合主体要件。
(2)犯罪行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根据《通报》,本案中责任人“擅自决定”、“安排”“对储户在郑扫码人员赋红码。”且“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3)犯罪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个要件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见以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4)犯罪故意: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论是否有犯罪故意。
本案中1317名储户的健康码被非法修改为红码,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在目前防疫形势下,这种行为相当于非法拘禁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他们的遭遇更加让全国14亿公民陷入未知的恐惧,这种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防疫法,削弱了防疫措施的公信力,属于“造成恶劣/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身为国家公务员的责任人应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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