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看近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民办教育的表述,从中可以充分感受到国家政策的变化。
·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
·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
·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2013年至2015年可以归为一个阶段,是大力发展、鼓励为主的阶段。而2016年后都可以归为一个阶段,那就是既有支持又有规范的阶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到“民办教育”这四个字,而是直接说明白了支持是支持什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国家2016年之后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从中也能更加清晰地看到国家政策对民办教育抑制什么、鼓励什么。
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布(《民促法》是2002年12月28日首次颁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进行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现在使用的版本是2018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但这几次修正中,变化最大的还要算是2016年这版,首次提出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要求),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专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提出了特别要求,不能设立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20年8月17日,教育部、发改委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提出了特别要求。
2021年4月7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这一影响深远的规定,将不少具有合理性的关联交易也划入了不合规之列,从中也看出了国家对社会资本举办义务教育的抑制。
2021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控制在5%以内。
2021年7月8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要求: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公参民”学校要么转公办要么终止办学,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以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资源要逐步退出。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从以上这些法规政策我们可以感受到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义务教育的规范和从严,各种各样的限制、禁止和控制。
我们换一个角度,再来看看国家支持民办教育是怎么支持的。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项规定:“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这就是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职业教育,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只要参与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2021年4月12日至13日,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召开,进一步提出:“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2021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2022年5月1日,新《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原《职业教育法》共五章四十条,新《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除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原样保留下来外,其他条款都进行了重大修改,或者是全新增加的内容。逐条研读新法,可以感受到新法对于社会力量进入职业教育的热切期盼,很多好政策、好做法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不余遗力地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发展建设之中。与此同时,各地也在陆续出台非常务实的推进方案,例如5月份北京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从优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环境、打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通道、拓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等十个方面推出了众多务实举措。又如6月份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甘肃”建设的若干措施》,从建设一体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推动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组织保障等五大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对比和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义务教育的种种限制,以及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的大力鼓励。对于义务教育限制带来结果,我们已经清晰感受到,相信对于职业教育的大力鼓励,我们感受也必将会越来越深刻。
文源 | 行初子规(2022-06-20)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时期,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什么?民办学校如何有效地吸引和锁定优秀人才?民办学校如何从举办者的事业转变成奋斗者的共同事业?“股权设计“是实现民办学校事业共同体的唯一的法宝!
关于民办学校股权:
1.民办学校是否存在“股权”的概念,民办学校的“股权”如何体现?
2.民办学校的“股权”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3.民办学校的“股权”价值如何评判?
4.如何通过“股权”设计吸引和稳定核心员工?
5.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进行“股权”设计,其股权利益如何体现?
6.民办学校如何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设计“合伙人”制度?
7.如何解决出资股、管理股、教学股、服务股的差异性?
8.民办学校股权设计的几个陷阱:全员持股、同股同酬、以借代股、同比持股。
在这个背景下,时代教育推出了《民办学校的股权设计》课程。在课程中,将重点为您解决以下问题:
1.民办学校如何通过”股权设计“吸引和锁定优秀人才?
2.如何解决合作办学中的资金、资源、管理、品牌在民办学校股权中的占比?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进行“股权设计”,“股权利益”如何实现?
4.如何发挥民办学校“股权制”的激励作用?
5.如何有效解决民办学校“股权“的灵活进入与退出问题?
爱我,就请给我点点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