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男子史某在KTV叫了陪侍女杨某,玩到凌晨1点多没有付钱便离开。后驾车行至一路口时,又碰见杨某,便以支付陪侍费为由将杨某叫上车并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杨某报警称自己遭到强奸,而虽然史某一直坚持称自己是嫖娼,但是最终还是被法院以构成强奸罪被判处3年4个月。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事发当晚7点多,史某驾车到当地一KTV包厢与朋友一起喝酒,随后史某觉得不够尽兴,又找了杨某陪侍,期间,杨某陪着喝了20多罐啤酒。
玩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史某没有支付陪侍费便先行离开了包厢,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驾车在一个路口附近又偶遇杨某,他遂以支付陪侍费送杨某回家为由,让杨某上了车。后又将车开到一宾馆停车场附近,爬到副驾驶室,与杨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杨某下车时称要报警,史某以为开玩笑,并未理会。可途中遇到了一辆警车,心里顿时害怕了起来,他于是通过微信转给KTV领班左某300元钱,又发给杨某88元红包。随后从左某处得知杨某已经报警称被强奸后,又在与左某沟通后转给左某500元钱,给杨某88元红包,随后因为害怕,就将手机关了机。次日,仍不放心的史某,告诉自己的朋友胡某等人,称自己与一小姐发生了关系,对方嫌钱少报警了,让朋友胡某等人帮忙协商,胡某等人找到KTV领班左某,在左某的调解下,史某支付3000元钱,拿到了杨某签订的谅解书。可是令史某没有想到的是,虽然拿到了谅解书,案件并没有撤掉,无奈之下,史某又让胡某去找左某再和杨某谈谈,让杨某冒充自己的女朋友,杨某称微信只添加了一天,不能用这个理由后,又提出让杨某承认自己是卖淫,杨某担心被关也没有同意。史某不想惹上官司,次日又让胡某再去找杨某谈,可此时发现杨某已经离开。事后,史某虽然一直坚持自己是嫖娼,但是最终还是被判了刑。
如何评价此案呢?史某承认与杨某发生了关系,而杨某在事发后便报了警,这种情况下通过鉴定并不难认定双方之间发生了关系。应该如何给史某的行为定性,关键看史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杨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妇女意识不清醒或无意识的状态发生性关系;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进行了反抗,如呼救、求情、指责等;妇女在事发后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反应及态度等等方面综合考虑。
拿本案来说,史某与杨某之间存在陪侍关系,喝了不少酒的杨某主动上了史某的车,二人随后在车里发生性关系。如果单看这一段,杨某在史某与其发生关系后报警,这种情况下认定“违背妇女的意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史某很有可能逃脱责任。
都做贼心虚,这个一点也不假!史某虽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是为了逃避责任,称自己嫖娼被讹诈,让朋友帮忙处理,拿到谅解书后,又关机、让朋友以金钱为诱饵要求杨某更改口供撤案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终是弄巧成拙露出“狐狸尾巴”。也正是主要基于此,法院认为史某违背了杨某的意愿,其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236条及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强奸妇女基准刑3-6年。史某并无任何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史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最后,这个案件再次警示那些心怀不轨之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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