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 23 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
2017 年 8 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等共 26 名被告, 诉请赔偿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 22,685.89 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受理该案,案由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欣泰电气等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 年 11 月,兴业证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 26 名被告共诉请赔偿 23,198.13 万元。
2018 年 4 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欣泰电气提起上诉。2019 年 1 月,北京市高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因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原对该三名被告的诉请金额是 5,142.10 万元,兴业证券已依据仲裁条款另行申请仲裁)。辽宁欣泰于 2019 年 3 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 808 万元,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 202 万元,温德乙赔偿兴业证券损失 5,458 万元,其他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4 名责任人分别赔偿兴业证券 6 万至 505 万金额不等的损失合计 1,169 万元,确认兴业证券对辽宁欣泰享有债权 5,25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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