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下午,民航局适航司发布通知,就咨询通告AC-23-AA-2022-01《正常类飞机审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据通知介绍,已于近期公布(),并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此次CCAR-23部修订,适航司专门组织开展了咨询通告《正常类飞机审定》的编制工作,即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4)已于近期公布,并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和规范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工作,配合此次CCAR-23部修订,我司组织开展咨询通告《正常类飞机审定》的编制工作,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意见发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正常类飞机审定》反馈意见”。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2年6月7日
附件:
《正常类飞机审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稿).pdf
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docx
值得一提的是,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稿中除了进行了政策解读(),还将新颁布即将施行的CCAR-23部R4与现行的CCAR-23部R3的条款进行了仔细对照,列出了条款对应关系表。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AC-21-AA-2009-05R1)可作为部分审定等级为1级飞机的符合性方法:对于最大审定重量不大于750kg、着陆构型的失速速度不高于45节(CAS)、审定等级为1级的低性能飞机,当使用CCAR-23-R4作为审定基础申请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使用《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AC-21-AA-2009-05R1)作为符合性方法。而对于对于此次《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修订时增加的H章“电动飞机动力装置补充要求”,适航司也组织编制了可接受符合性方法,具体见附件1。
此外,除征求意见稿中6.1至6.4节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外,申请人可以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向局方提出新的或现有可接受符合性方法的替代方法。申请人提出其它符合性方法建议时,应以问题纪要形式明确拟偏离符合性方法的具体内容,并提供建议的符合性方法能够达到与所偏离部分对应规章要求等效安全水平的合理分析。局方对申请人提出的其它符合性方法进行评估后,确定其是否可以接受。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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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2206/t20220607_213583.html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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