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写了一篇关于强奸罪刑罚分析的文章,很多网友留言询问,当该罪的行为人是男性,受害人是女性时,男性构成犯罪,可能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虽然如此,但很多人依然觉得不满意、不解气,呼吁推行化学阉割等办法。但是,如果角色互换,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变成了女性,而受害者变成了男性的时候,女性是否构成犯罪呢?
作为一档以普法为己任的栏目,今天在这里就和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我们还是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叙述。
01案情简介
23岁男子张二娃(化名),和32岁女子王翠花(化名)系情侣关系。张二娃自小体弱多病,而王翠花数次荣获散打冠军。二人在恋爱期间,王翠花多次暗示张二娃早日将二人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但张二娃深受传统文化影响,认为此举必须等到领证结婚以后。
某晚,张二娃至王翠花家喝酒,不知不觉夜已渐深,王翠花在酒中加了少量的刺激药物,趁张二娃半醉半醒之间强行和张二娃发生了关系。张二娃虽百般挣扎,撕心裂肺但终究力不从心,王翠花得逞。酒醒后,张二娃备受打击,想起骆驼祥子的遭遇,心中愤恨不已,遂跳楼自杀。
案例来自试题,略微做了处理。类似的案例在生活中也偶有发生,感兴趣者可自行搜索。我们之所以不使用真实案例,是因为真实案例过于“真实”,担心有碍观瞻。
02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显然张二娃是受害者,王翠花是施害者。王翠花不顾张二娃的激烈反抗,违背张二娃的意志强行和其发生了关系,并导致了其自杀的严重后果,如果角色互换,施害者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现在的问题是,施害者是女性。
我们来分析看起来相关的几种犯罪:
强奸罪此罪的前提即违背女性的意志,《刑法》第236条也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必须是女性,男性无法成为本罪的受害人。所以,即使本案再符合该罪的表象,但不存在该罪的犯罪主体,所以不成立该罪。
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由于王翠花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张二娃的自杀,那么王翠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呢?也不构成。因为,王翠花缺失故意伤害张二娃的主观故意。她行为的主观意图并非伤害张二娃,所以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强制猥亵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此罪规定的受害人是女性和儿童,年满14周岁的男性无资格成为本罪的受害人。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该罪的受害人范围变成了“他人”,即不再有男女老幼之分,每个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中的受害人。
而在本案中,王翠花不顾张二娃的激烈反抗,强行和张二娃发生了关系,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可以成立此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王翠花以暴力及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当然包含)了张二娃,应当被认定为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有待完善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无法对他人强制的涉性侵犯进行正当防卫(因为无犯罪行为存在),而《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则可以进行防卫,但防卫不能过当。
如果上述案例中角色互换,那么王翠花在张二娃实施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导致张二娃死亡,不视为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二娃虽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导致王翠花死亡则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强制猥亵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
所以,以后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法律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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