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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诗瑜
为解决近年来文身日趋“低龄化”,诱发犯罪频出等问题,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重点如下:
1、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根据《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2、不得审批同意相关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第六条指出,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此服务。
3、显著位置标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办法》第五、六条提出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给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对经营范围包含文身服务的主体,于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
4、不得发布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内容。
《办法》八、九条指出影视媒介、出版物、广告、网络信息等,不得刊登、发布、张贴诱导性内容。
该《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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