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QJ案件,案件的被告为惠州某医院的一名男护士,原告正是这家医院曾经的病人,在案发一个星期前,该名男护士,凭借自己职业之便,拍下了当时醉酒后被人送进医院的女病人隐私部位,并在之后对其进行威胁,女病人差点失去清白。有时候,天使和魔鬼只在一念之间。
被告男护士名为谢某某,1998年生人,在大专毕业后便来到惠州该医院急诊科当了一名男护士。2021年的6月21日晚上八点左右,刘女士在和他人聚餐时喝酒喝多了,突然晕倒,被人送到谢某某所在的医院进行诊治。
刘女士年龄也不大,因为当天晚上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聚会,她特地打扮了一番,再加上酒醉后的红晕,活脱脱一朵出水芙蓉。这一场景让从未谈过恋爱的谢某某垂涎不已,他趁着病房没人,刘女士又昏睡着,便将理智抛却到了脑后,蹑手蹑脚走进床边,拍摄下刘女士的隐私部位。
随后,通过刘女士留下的病历,谢某某成功获取到了刘女士的手机号,并以医院为借口添加了刘女士的微信,对刘女士展开了长达一个星期的骚扰。刘女士不堪其扰,多次警告谢某某。2021年6月27日,谢某某再次遭到了刘女士的警告,他一气之下将自己之前拍摄的隐私照片发给了刘女士,并称自己已经在某某酒店订下房间,要刘女士前去赴约,如若不去,他就会将刘女士所有的照片发到网上,公之于众,让刘女士身败名裂。
刘女士在仔细看过那些照片后,发现照片主人公确实是自己,于是她装作惶恐的样子,假意答应了谢某某的要求。
7月3日,刘女士应邀来到酒店,敲响了房门,里面早已等得不耐烦的谢某某连忙起身开门,回想起娘亲漂亮的刘女士,他已经迫不及待。打开门后,数名男子不由分说从门外闯进,将谢某某控制。
随后,刘女士才走了进来,在确定了对方就是和自己发消息的人之后,刘女士立刻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到了现场,以涉嫌QJ将谢某某抓获。
谢某某在审讯过程中对自己拍照胁迫刘女士的行为一一说明,但谢某某觉得自己不过只是口头威胁,还没来得及做出真正的犯罪行为,顶多就只能算是违法行为,与犯罪无关。那实际情况究竟怎样,我们一步一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医护人员,谢某某在产生邪念,偷拍他人隐私开始就已经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种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谢某某对刘女士拍摄隐私照片,并进行威胁,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利,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般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谢某某不仅偷拍而且还试图利用该该照片对刘女士进行威胁,想要达成自己的目的,情节严重也应当从重处罚。当然,在该案件中,他并不仅仅只有违法这么简单,他还涉及到犯罪,即便他觉得自己什么都没做,实际上依旧涉嫌QJ犯罪。
在我国法律中有犯罪预备概念,预备犯一般是处于决定犯罪后,实施犯罪前,这样一种状态,该阶段犯罪分子已经为犯罪实施准备好了条件,并伴随有强大的犯罪故意性,他明知道自己行为的不妥,却依旧任由事情的发展。
从定义来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有极大的相似性,都是已经具备犯罪条件,最终却又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犯罪预备依旧还是处于准备阶段,为最终的犯罪制造条件,没来得及动手就被阻止。犯罪未遂则是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因为某些外力,没能完全实施。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成为了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分点。
在该案中,谢某某已经做好了实施犯罪的准备,只等刘女士送上门来,属于预备完毕,等待实施,因此即便未能完全实行犯罪,也可当QJ预备犯进行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受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中,谢某某为预备犯应当比对既遂犯从轻处理。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原本心有成竹的谢某某得知自己极有可能被刑事处罚时,立刻改变了自己一开始的态度,多次请求刘女士原谅,并自愿赔偿刘女士10万元,最终刘女士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凭借此谅解书,谢某某的惩处也会进一步减少。
谢某某因为一时的邪念,给自己留下案底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前途尽毁,试问哪家医院会愿意再录用一个有着窃取病人隐私前科的护士?希望谢某某能够以此案为教训,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学会克制自己心中的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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