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9日,家住普兰店的村民石某某为在自家房后竖立旗杆,让包括受害人陶某以及另外三人为其提供帮助。工作之前,几人曾对房屋上方有高压,存在危险可能进行沟通,但石某某未重视。立起旗杆同时,受害人陶某及其他帮工人均受到电击,陶某被送到普兰店第三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因赔偿问题,石某其的继承人将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供电分公司和石某某告上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国网普兰店公司申请对受害人陶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其后撤销鉴定申请。
经现场勘测,高压线跨越被告石某某房屋东南角,该房屋高度为2.9米,房屋包台至地面高度为80厘米,包台平面至电缆的垂直距离为7.4米。案涉电线无绝缘层,附近除禁止攀爬外无其他警示标志。国网普兰店公司辩称其已按规定架设电线,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普兰店区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经过现场勘察,虽然电线距地面高度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电线跨越石某某房屋,且旧电线未安装绝缘层,存在安全隐患。另外,被告国网普兰店公司未向周边村民履行危险警示告知义务,本身亦存在过错。被告国网普兰店公司在无法证明系陶某故意触电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石某某在明知房顶已有高压电线的情况下仍在电线附近竖立旗杆,并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包括死者陶某在内的四人提供帮助,其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分析,义务帮工行为和触电行为共同导致了陶某死亡的后果,故两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高压电线附近实施立金属旗杆的行为易产生触电的危险,陶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故结合当事人对于死者陶某死亡原因力大小,普兰店区法院认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被告国网普兰店公司承担50%,被告石某某承担30%,陶某自负20%。普兰店区法院判决被告国网普兰店公司承担465744.73元。
国网普兰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院作出(2022)辽02民终39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连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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