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1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判决书中,启东法院将执行通知内容写入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义务。该案由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委林辉独任审理。院领导的带头示范,为全院构建执源治理新格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启东法院5月30日首日试行执行通知前置程序以来,全院各审理部门在诉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中充分利用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共发出含执行通知内容的民事裁判文书36份。
启东法院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到审判阶段,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文书还告知当事人违反通知情形后将会被采取的司法惩戒措施。
对有金钱债务履行义务的部分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通过执行通知与执行措施的分离,以此解决执行阶段执行通知书送达率低、执行前窗口期当事人转移财产现象多等问题,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增强了执行震慑效果。
下阶段
启东法院将立足“立审执一体化”,以执行通知前置探索试行为契机,健全立审执衔接配合机制,构建打击拒执犯罪更优模式,为更好推进南通法院“八大工程”贡献执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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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执行局 倪栋威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周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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