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本公众号里通过一个案例,分享了一篇》,介绍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司法实务。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因某些因素,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并非全是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的举办者,即客观存在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但不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现象。
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回应两个问题:一是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是举办者的情况下,出资人的身份确认的问题。我们知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身份是需要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才能得以确认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在出资人与举办者身份分离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司法的途径让出资人的身份得以明确?二是民办学校出资人在没有被登记为举办者之前,能否主张知情权?
一、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身份确认
案例一
案件名称:冯昌虎与繁昌东方幼儿园、沈懿出资人身份确认纠纷一案
案 号:(2016)皖民终8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要旨:
冯昌虎与沈懿签订的关于东方幼儿园的《股份制合作协议》、《股份制合作协议补充与修改》等协议,性质上属于“联合办学协议”,冯昌虎履行了出资义务,确认其为出资人,支持该项诉请。
冯昌虎主张相关登记手续有误,要求东方幼儿园履行变更其为举办人的诉请,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当另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民办学校出资人的知情权
案例二
案件名称: 李静与徐州市泉山区华东管道幼儿园出资人知情权纠纷一案
案 号:(2021)苏03民终10818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情:
管道幼儿园于2002年7月31日经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为王彩萍、开办资金为145万元。管道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
管道幼儿园的开办资金由其职工筹集,其中李静出资35520元。2002年8月8日,管道幼儿园向李静颁发的出资证明记载:股东李静于2002年8月8日向本园出资35520元占幼儿园开办资金2.88%。但李静等出资人在登记机关未作为出资人进行登记。管道幼儿园的章程中第四章第十五条第3项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审观点:
李静作为管道幼儿园的出资人,其应当享有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管道幼儿园作为民办学校,其相关活动受该法的调整。本案中,李静作为管道幼儿园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知情权,其有权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而知情权正是其参与重大决策和行使管理权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二审观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总 结
1、出资人之间的联合办学协议,在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但需提醒的是,该协议是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在出资人未经法定程序登记为举办者时,以该协议为基础,主张举办者身份,要求进行举办者变更登记,因举办者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所以该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案例二所确认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亦享有知情权的司法案例,能否成为司法审判的主导观点,还有待新的审判案例验证。
文源 | 知音律师谈(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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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正式颁布,规定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或非营利性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政策规定全国民办学校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选择完成(各地时间有所不同)。
2022年,将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渡期即将结束,然而据了解仍有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不清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营非选择的利弊,如何解决营非选择中的土地、税收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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