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身系国家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运,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特点,这个群体极易遭受不法侵害。为此,国家从法的角度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鉴于未成年人容易被性侵且在被侵犯时出现处罚的漏洞,《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新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从涉及未成年人成长的方方面面给予了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以下将要讨论的案件,就是宾馆因怠于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强制保护义务而被重罚的典型案件。
【简要案情】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某报警。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下结合案例,从《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正。
许某等涉嫌强奸罪,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征得年满十四周岁妇女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涉及其他犯罪,年满十四周岁的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其同意与他人发生关系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基于教育、监护、收养、医疗等特殊关系,即使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的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保护被害的未成人,也保护加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均是考量未成的人身心发育不完全成熟的结果。如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从轻或减处罚。本案中,许某,陈某与王某某三个分别与李某某发生关系,属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轮奸的情形,《刑法》规定,强奸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轮奸的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提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正是由于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才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遭重罚
宾馆、酒店等是营利的经营者,经营者在营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关的社会义务,尤其是怠于履行法赋予的强制义务时,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020年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宾馆等在接待客人入住时,如果严格登记完全可以发现未成人的入住或与成年人共同入住的信息,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就可以避免未成人被性侵的可能。本案中,宾馆在接待许某等人入住时,未依法登记入住人相关信息,一方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的义务,另一方面宾馆工作人员已经发现了入住人员异常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李某某被三人强行侵犯。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由于宾馆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李某某被轮奸的严重后果,公安局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结语:通过本案例,再次警示人们,妇女性自主权不容侵犯,本案中,许某等三人因自己的不法行为,分别被处以十年以上及七年重刑,沉重的教训不能说不深刻,因一时冲动,大好年华恐怕要在监狱中度过。同时,也提醒经营者,要合法经营营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尤其是强制法赋予的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本案中,涉事宾馆被重罚并责令停业整顿的后果,不能说不沉重。公民守法、经营者合法经营才是法所期待的。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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