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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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高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高峰乡、青岚山乡等地,使用强光照射、点燃火炮使兔子停止跑动后用网套扣住的方法,多次猎捕野兔2964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兔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草兔。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高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米粮村七社后沟湾猎捕野兔时发现一只猫头鹰,孙某某用强光照射,高某某用网兜扣住后带回出租房,次日两人将猫头鹰以400元出售。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猫头鹰为鸮形目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一只,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草兔2964只,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予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
来源: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微美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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