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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尔岑:清代“跨性别者”的日常生活、生计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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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尔岑,男,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史、中国社会史研究。

摘 要

档案对研究清代社会的边缘群体至关重要。“熊尔圣案”这一乾隆朝奇案的相关档案,为探究清代“跨性别者”这一“边缘中的边缘”群体提供了可能。不同于一般的“男扮女装”行为者,“跨性别者”的“男扮女装”行为基于其自身认知,并不具有贪财图色目的性。“熊尔圣案”中熊尔圣行为的诸多细节,证明其确属极不多见的,为官方所察觉的“跨性别者”。其生活与生计样貌,被官方档案保留下来,展现了一个尽管初期颠沛流离,频繁迁移,但最终成功建立并牢固了社会关系,又因并无犯罪倾向,而成功长久地保守秘密的“跨性别者”的生命历程。然而,根深蒂固的“奸民”认知,使对熊尔圣的审判尽管出于明显的“有罪推定”,但仍毫无争议地施以重惩。对熊尔圣的生活与生计的探讨,从别样的角度展示出18世纪中国性别问题的另一面向。

跨性别者;日常生活;男扮女装;奸民

清代“跨性别者”的日常生活、生计浅探

对边缘群体的关注,始终是社会史研究不变的关怀,也是社会史研究中“人的身影”的最直接体现。受此学术理路的影响,对中国历史中性别上的边缘群体,如女性的研究;年龄结构上的边缘群体,如对儿童、老人的研究;社会职业边缘群体,如对疍户、挑夫等的研究;边缘民族人群,如对畲民、瑶民等的研究,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中国社会史研究在内容上的广度与深度。事实上,相当一部分边缘群体的研究领域,如今早已非边缘领域,而是前沿领域。这些社会史研究的分支,如性别史、老年史、儿童史等研究领域,已经产生了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构建起了相当完善的学科体系。本文的旨趣,同样应承于对中国古代边缘群体的关注,相较于上述数类边缘群体,笔者讨论的“跨性别者”可谓“边缘中的边缘”,他们的身影,绝少见之于各类文献史料。尽管他们的身影即便在各级司法档案中也极难得见,但档案中有限的内容仍然有助于研究这一“边缘中的边缘”群体在清代生活与生计的蛛丝马迹。

清代的“跨性别者”:概念的界定

按现代心理学的解释,跨性别者专指对自身性别认知不同于真实解剖性别的人群。其外在特点,则具体表现为“变装”,本文的研究专注于其中的“男扮女装者”。笔者使用“跨性别者”一词而非“男扮女装者”,主要原因在于:“男扮女装者”单指代行为,而“跨性别者”则代表一种与众不同的主观性别认知。因此,中国古代的“男扮女装者”未必都是具有跨性别认知的人,陶易在《古代“男扮女装”琐谈》中,归类五种男扮女装的现象:宫廷腐化行为、民间诈骗行径、男嬖流风、戏曲的男旦行业、军事行动的掩护。综观此五种分类,实则完全基于男扮女装之“行为”,进行“原因”上的倒推。比如,民间诈骗行径与军事行动掩护,其男扮女装行为带有明确的策略性和目的性;宫廷腐化行为或男嬖的风气,多出于权力的支配;戏曲的男旦行业,则完全为职业需求。

上述几种“行为”上的男扮女装者,均无法确认是否真的对自身性别认知存有障碍。尤其以清代存留的史料而言,绝大多数男扮女装者,都被以犯罪者的身份记录下来,他们的男扮女装行为,带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不仅包括诈骗钱财,还包括奸淫妇女等等。清中叶以后,一旦地方寻获男扮女装者,按惯例需究明是否有作奸犯科之事,并依照“左道惑众”之律,予以惩戒:“向来办理男扮女装之案,如审有奸淫妇女、惑众敛钱,均照左道惑众律,拟绞。”此外,同治年间编纂的《刺字统纂》中,男扮女装者还需“刺‘奸民’二字”。这一人群,并不被识别为“跨性别者”,因为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真正存在认知上的因素。

而对于有职业需求者如戏剧从业者,清代的部分戏剧行业要求男扮女装,是为其职业需求,这不仅限于诸如京剧(自清代开始成形)等如今知名的戏种,也包括各种不为如今所继承的民间演戏、节庆表演。如康熙二十九年上谕:“至唱秧歌,不论忌辰素服日期,皆于通衢肆行唱演,且成群女装,穿甲执棍,互演跳舞,甚属非理。着步军统领严加巡察缉捕,余仍听其戏演。”这一群体男扮女装出于职业特性,尽管常被作为有伤风化的表现加以批评,但同样无庸被归入跨性别者。

随此产生一个问题:是否真的能找到在“认知上”而非“行为上”的“男扮女装”者?边缘群体无法或者极难发出自己的“声音”,边缘群体研究的关键,在于如何从极有限的材料中寻觅,并具说服力地还原研究对象的基本样貌。而作为“边缘中的边缘”,找到关于他们的记录,本身就极具挑战。

纵使清代中央档案材料浩如烟海,关于“男扮女装”者的记录却寥寥无几,足供识别为在“认知”上的“男扮女装”者则更是沧海一粟。幸运的是,笔者在清代朱批奏折中发现一则颇有意思的案件,或可作为一面透镜,透视潜藏在清朝民间社会“跨性别者”的生活与生计,这一群体几乎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却不可避免地与官方产生交集,进而暴露了出来。同时,笔者亦结合其他并不能被识别为“跨性别者”的男扮女装案件,探讨官方力量在处理“男扮女装者”问题上的策略与关注点。

“跨性别者”的日常生活与生计

学者已经充分认识到,清代的档案,从奏折、题本到州县诉讼档案,都或多或少的是经过处理过的文本。案件的是非曲折,都多少有人为加工或公式化的痕迹。但这并不能埋没档案史料的社会史料价值,事实上,对档案的标准化文本处理,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背景多有保留,这为笔者探究这位清代“跨性别者”的日常生活与生计提供了可能。

乾隆九年(1744年),湖南巡抚蒋溥上奏,湖南安福县知县张浚禀报一起男扮女装案件。此案不同于以往抓获的男扮女装者,名为熊尔圣的“奸民”,已经男扮女装生活了近四十年。他男扮女装行为的败露,并非因为作奸犯科,而仅仅是因为他成为了另一起土地纠纷案件的受害者,一时令蒋溥难以处置,故上奏折请示乾隆皇帝。在蒋溥的奏文中可以了解到,熊尔圣被捕时年龄已六十余岁,原籍常德府武陵县人,年少未曾娶妻,即出外生理,按他的说法,“至二十六七岁,蓄发穿耳缠足,改妆为女。先住慈利县,后移石门县。至雍正元年,始居安福,自称丈夫死后,叔伯逼嫁,剪发逃出为尼,后又蓄发还俗”。他的“谎言”维持了近四十年无人发觉,仅亲弟熊尔谅与其同住知晓,也正是因为其弟而败露。乾隆九年六月,其弟熊尔谅谋夺他的田亩,熊尔圣即“以熊氏出名,将‘弟占姊产’为词控县,当经尔谅首出假妆情事,该安福县知县张浚当堂验明属实”。熊尔圣保守了近四十年的秘密就此被戳穿。

奏文中,蒋溥列举了熊尔圣男扮女装期间的种种“不法”,字里行间渗透出熊尔圣在作为“熊氏”这四十年间的日常生活与生计。熊尔圣大约在康熙末年(“二十六七岁”)开始男扮女装,起初生活颇颠沛流离,“先住慈利县,后移石门县,至雍正元年(1723年),始居安福”。频繁搬家因其显然与“男扮女装”的秘密有巨大关联,成为这一类边缘群体最突出的特点。如嘉庆年间的另一件男扮女装者的案件,“邢大”男扮女装为“刘邢氏”,生活在京城朝阳门外,“因有同院居住之王杜氏给我拔脸上的寒毛,他一伸手碰着我不便处,我惟恐有事,就于前年搬至这陶家湾居住”。“跨性别者”一旦实际进行了男扮女装的活动,便无法在出生地定居,必须流寓外地才能保守秘密。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构建起新的社会关系,也不免出现意外撞破的局面,他们即不得不再次搬家,以免被告官捕获。不过,一旦新构建的社会关系趋于稳定,其定居生活也可以维持稳定,熊尔圣的例子很有代表性,他于雍正元年定居在安福县,至被抓获时,已居住满21年。

熊尔圣在安福县显然构建起相当成熟稳定的社会关系,根据他的供词,“雍正四年,将武陵人彭天若过继为子,旋为娶妇。天若又继一子,亦为婚娶,又为其弟熊尔谅娶妇”。在构建起稳定社会关系的同时,这些“亲人”也同时为熊尔圣继续保守秘密提供了“助力”:熊尔圣成为了一个“家族”的长者,换言之,由他出面与外人交涉的机会变少了。此外,其知情并帮助容隐的弟弟想必发挥了关键作用。总之,这个另类的“家族”在雍正、乾隆年间持续地经营着生计,至被捕时,熊尔圣名下已有“住房六间、永田三十二亩”。对于一位外来流寓者,这是相当了不起的成就。

熊尔圣的社会活动中最被蒋溥视为“奸邪”的,是其曾“更为人家产妇收生,并有干女儿三人……捏称熊姆姆”。这两种社会活动,反而展现出熊尔圣,或者说“熊氏”作为地方的一个女性“长者”,似乎相当受人尊敬。为人接生、收干女儿,都起码说明熊尔圣在地方社会备受亲近,尤其收干女儿的行为,实于家族承嗣无关,只能反映出熊尔圣在地方社会的地位比想象中高。熊尔圣的生活,也并非深居简出、惹人怀疑的生活样貌。

借由档案中的寥寥数语,一个清代“跨性别者”的生活、生计,显露出其基本样貌。他不断迁居,尝试构建稳定社会关系,一旦成功,则由流寓民变为定居民,与普通百姓一样,扩展家庭,置买田产,营造房屋。在很多时候,外人难以察觉异样。熊尔圣的案件,如果不是唯一知情容隐的亲弟弟谋夺他的田产,恐怕熊尔圣的秘密还将继续保守下去。

审判“男扮女装”者

或许熊尔圣多年经营的财产惹人艳羡,或许关于熊尔圣的把柄在手而无所顾忌,熊尔圣之弟熊尔谅谋夺熊尔圣田产败露,被熊尔圣以熊氏的名义告到县衙。熊尔谅在审讯过程中当堂拆穿熊尔圣的真实性别,一件简单的民间经济纠纷,顿时变为事关地方民风民情的大事。

在熊尔圣被寻获的乾隆九年,对安福县知县张浚与湖南巡抚蒋溥而言,审判熊尔圣案面临两个困难。首先,“男扮女装”案在当时律无明文,在此后也均比照清律礼律下,“禁止师巫邪术”一则“左道惑众”例文审判。其次,熊尔圣男扮女装近四十年,邻里相安无事,并未作奸犯科,尤其并无奸污妇女、诈骗钱财情节,更无煽惑人心之举。蒋溥在奏折中提到,他“备细查核,别无邪教妖术蛊惑人心之处”。但是,对男扮女装者的“奸民”认知显然是士大夫的共识,尤其蒋溥将这种行为归为“楚风刁诈,变幻百出”,其审判理由带有很明显的“有罪推定”特征:

伏查熊尔圣男扮女粧[妆],收受干儿干女,捏称熊姆姆者三十余年,则平日奸污之事不问可知。似此败伦伤化之人,不可姑容于圣世。乃该县并不察核情罪,请从宽结,殊属不合。至尔圣所犯情罪,多涉闺门暧昧,若必一一根究,不但株累无穷,而妇女等闻知,未免有羞愧轻生之事,所伤实多。

此段文字基本反映出对熊尔圣的审讯,并不能找到他作奸犯科的证据,仅能与“有伤风化”“闺门暧昧”相联系。安福县知县仅请从宽,杖责轻惩,而蒋溥则以此种行为“所伤实多”反驳知县,上奏请将熊尔圣杖毙,“以儆奸邪”。在这一问题上,由于无法可依,知县与巡抚的量刑出现巨大的偏差。乾隆皇帝显然察觉到熊尔圣并未犯罪之事,但也认同蒋溥对男扮女装者的“奸民”认知,故硃批:“此人罪当不至死,但不可仍留本地,薙其发解部发黑龙江可也。”可见,出于认知上的“跨性别者”,在一般情况下,其男扮女装行为没有犯罪的动机,因此,当其秘密败露时,相较于明显借男扮女装行不法之事者,对其审判面临更纠结的局面:一方面,男扮女装行为被广泛认知为“奸民”之举,另一方面,熊尔圣事实上的无犯罪为地方官员的主观考量提出了更含混的处理空间。

作为对比,笔者以清嘉庆年间另一件“邢大”男扮女装案件为例,说明犯罪行为在男扮女装案件中,如何因适配现有律文而为审判提供了充分、明确的处置依据。相较熊尔圣,邢大的早年遭遇更悲惨,根据他的供词,他八岁时随母亲来京,十一岁时母亲去世,名为洪大和李四的两人介绍他到靴铺做活,李四首先对他鸡奸,不计次数。邢大十七岁时,洪大也对他鸡奸,并要求邢大“留了头发,算他女人”。至嘉庆七年(1802年),洪大又将邢大假作其妹,卖与刘六为妻,骗取彩礼钱二十五吊,邢大得以保守秘密的原因,据他的说法:“刘六与我成亲时,我将不便处遮掩,只说有病,不能行房,情愿叫他鸡奸,刘六信以为实,就将我鸡奸了。”这种关系一直维持到嘉庆十年(1805年)二月某日,邢大梦见狐仙,于是与刘六策划顶香给人治病,可以骗钱使用。同时,由于“治病”过程需要狐仙附身,于是二人便再未行房,直至被识破抓获。此案中,邢大的犯罪行为明显,尤其假托狐仙附身,烧香治病并索取钱财行为,完全适用“禁止师巫邪术”一律,因此,最终邢大“因男扮女妆,假称狐仙,捏造图像,看香治病,骗钱惑众,审依左道惑众为首例,拟绞,请旨即行处决”,其丈夫刘六“照邪教为从例,发遣”。而邢大案,又成为处理此种案件的标准成案,为此后的男扮女装案件提供借鉴与比较依据。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湖北巡抚具题一件男扮女装事。案件中,“彭自仁男扮女妆,与王卢氏等通奸,并学习符咒行医骗钱,暨被王士现鸡奸同行”,湖北巡抚张映汉的量刑,完全依据邢大案作为比较对象,张映汉指出:

检查嘉庆十二年本部审拟邢大假扮妇人看香骗钱一案,该犯仅止与刘六互相鸡奸,并无奸淫妇女情事……此案,彭自仁男扮女妆,学习符咒,行医骗钱,又与王卢氏、陈贾氏通奸,诱拐王卢氏,未成嗣,被王士现看出改妆,该犯愿听鸡奸,认为夫妇同行,旋被拿获。是该犯男扮女妆,既经学习符咒骗钱惑众,又复奸人妇女,较之邢大并未奸淫妇女者为重,该抚将彭自仁依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煽惑人民为首律,拟绞监候。应请照邢大之案,请旨即行处决。

可见,针对男扮女装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参考惯例,比照之律文也出现清晰的方向,针对有犯罪行为的男扮女装案件,至此形成清楚的律文比照、成案参考程序。因此,嘉庆二十四年僧人增亮被鸡奸并男扮女装私逃一案,才会有“向来办理男扮女装之案,如审有奸淫妇女、惑众敛钱,均照左道惑众律,拟绞”的惯例。

遗憾的是,由于样本的缺失,无犯罪行为的男扮女装案件,仅“熊尔圣案”一件孤证,很难断定邢大案后的“律文——成案”参考惯例形成后,针对无犯罪行为的男扮女装案件,是否出现有别于熊尔圣案的处置方式。不过,“男扮女装即为奸民”的牢固认知,决定了无论是否别有犯罪情节,认知上的“跨性别者”一旦败露,同样要面临惩处。与那些假借男扮女装而行奸淫骗钱之事的犯罪者相比,“跨性别者”并不会被区别对待。

余 论

作为“行为上”的男扮女装,此行为被不可避免地与“鸡奸”“同性恋”行为相联系。性别史学者苏成捷曾(Matthew H. Sommer)撰文论及18世纪中国的同性恋问题,认为此时期中国的同性恋问题并不能归入18世纪全球的同性恋潮流中,原因在于,中国这一时期突出的同性恋问题,并不是一个“性取向出现”的表现,而是一个“性角色等级被愈加限定”的表现。他尤其提到盛清时期中国“鸡奸法”的立法完善,指出清朝鸡奸法不是基于性取向的二分法,而是基于性别的性角色等级制度上的刻板行为。这一法律背后渗透的是清朝司法话语中的如下逻辑:年轻男性容易受到渗透和污染,被视为软弱,并容易受到占据性强势地位的成年男性的性掠夺。在这一层面上,年轻男子其实接近于女性的状况。从本文作为对比对象的案件来看,这一说法相当具有说服力。如直隶邢大案中,邢大在少年时期受到鸡奸的经历,是邢大男扮女装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一层面上来讲,“行为”上的男扮女装,应当是鸡奸、同性恋活动的附属产品,正因为清代并不具有所谓“性取向”之观念觉醒,鸡奸、同性恋行为实际仍是性角色等级制度的展现,因此其外在附属行为,仍然展现出“男扮女装”这种体现明确性别等级制度的行为。笔者目前所见,绝大多数司法档案中的男扮女装行为,均可以此思路作解释,即:“行为”上的男扮女装,是在盛清时期逐渐凸显的“鸡奸”案件的部分后果。一部分受到性压迫的男子,最终出现被迫或自愿的男扮女装行为。此过程,可以为邢大案中,洪大最终叫邢大“留了头发,算他女人”的行为,做清楚的诠释。

然而,将“行为”上的男扮女装归入清代同性恋历史及其特性的一部分,阐发出另一层面的思考:是否清代的“男扮女装”行为只能以上述逻辑作解?换句话说,清代是否存在仅出于“认知”上的性别障碍,而做男扮女装行为者?若要解答这一问题,即凸显“熊尔圣案”的珍贵之处。熊尔圣不同于其他案件中的男扮女装者,并没有被鸡奸经历,在他的“男扮女装”行为中,并不存在另一个对他的性角色有支配地位的人。据熊尔圣的供词,他的“男扮女装”行为,并没有受人强迫的痕迹。也就是说,笔者认为熊尔圣的“男扮女装”,是出于自我性别认知上的选择,而不是被鸡奸后被迫的行动。虽然这并不能对苏成捷所谓“清代不存在出于性取向上的自主同性恋”的观点,做出彻底修正,但至少使我们观察到,在清代性角色等级制度下的非自愿男扮女装活动之外,也存在某种出于性别认知上的自愿男扮女装行为。跨性别研究无疑是西方性别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但若置于中国的语境下展开讨论,定义广泛的跨性别研究如何适用于中国的文化与历史背景,是此领域的研究始终要面对的核心问题。更根本的关切在于,文学、戏剧的想象之外,中国社会是否真的存在跨性别者,都还是尚需证明的议题,本文即尝试解答此基本问题。

在清代,类似熊尔圣的“认知”上的男扮女装者,想必绝不仅熊尔圣一人。正如前文指出,出于性别认知而主动男扮女装的人,并没有犯罪的自然倾向,不“作奸犯科”的状态既减少了更多接触陌生人的机会,同时也为他们隐藏自己提供了更有益的社会环境。而若如熊尔圣般成功构建起成熟的社会关系后,在男女大防、性别隔离的基本社会样貌下,这一群体保守秘密的社会环境比想象中松散。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如今的司法档案中,类似熊尔圣者寥寥无几,绝非因为熊尔圣是清朝数百年来唯一的跨性别者,而是因为更多的人成功地在清朝社会中隐藏了自己的身影,未被官方所看到。

编者注:

此文发表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3期第39—44页。为方便手机阅读,微信版删除了注释。如果您想引用原文,请查阅《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网站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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