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麻将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麻将是一种中国古代发明的博弈游戏,2017年4月,国际智力运动联盟宣布,麻将正式成为世界智力运动项目,这无疑是对其有助于锻炼大脑、智力开发的充分肯定。麻将在中国有着几百年的历史,也逐渐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经典娱乐项目,麻将馆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大街小巷。
开设麻将馆本只是一门正当生意,但在其不断地“成长”也不知不觉地滋生出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与其联系最紧密的便是开设赌场罪。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开设麻将馆会构成开设赌场罪?我们试分析一二。
Q1:开设怎么样的麻将馆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法释〔2005〕3号《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也就是说,如果开麻将馆只是用来娱乐的,那么是合法的,其中馆主只能合理收取场地费及提供相关经营服务的钱,如提供茶水、饭菜等。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客观上又实施了抽头渔利的行为则应按犯罪论处。
通过法释〔2005〕3号,我们不难看到司法机关对于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判定经营麻将馆是否构罪却缺乏规范的细则标准,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笔者认为,日常经营的麻将馆是否有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嫌疑,除了要考虑其是否存在以营利性为目的、是否只收取正常服务费用的情形外,还应该结合麻将馆的具体揽客经营方式、收取的费用水平高低、收取费用的方式、是否存在放贷人员、是否提供套现服务、是否存在以赌资为基础的抽水、是否存在流程化的赌博方式等等情况综合认定。
如果不分情节,仅以收取台费、参与人数众多、在当地形成规模等情况便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难免有犯罪圈扩大化的嫌疑,也将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Q2:仅仅只是涉罪麻将馆普通工作人员,是否也有构罪嫌疑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其仅为赌场雇请的务工人员,且仅领取正常固定工资,不参与抽头分红行为的,一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即可。
身为麻将馆经营者,要时刻注意,避免将生意做成犯罪。而身为麻将爱好者,也要切记小赌怡情、大赌违法伤身。娱乐虽好,却也应当把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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