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在凶杀案中,凶手最后会不会被判死刑,作案时的残忍狠毒程度,往往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比如,玉林女护士李凤萍,之所以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就在于其作案手段太过狠毒残忍。她不但把那个肥胖的医师主任罗某健用数据线勒死了,还进行了肢解分尸,肉块用高压锅煮熟冲入下水道,骨头则藏在床底下。
就这起案件而言,罗某健也有重大过错,用借钱的机会控制年轻漂亮的李凤萍,满足自己的兽欲,并得寸进尺,要求李凤萍当自己一辈子的的情人。倘若这起案件的作案过程不是过于骇人听闻,作案手段不是太过残忍狠毒,李凤萍应该不会被判处死刑。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对李凤萍的残忍狠毒提出异议,认为李凤萍为了掩盖罪行,为了不被发现,只能毁尸灭迹,有点无奈迫不得已的味道,并不能说肢解了尸体就一定是很残忍很狠毒的。
其实,这样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要这么说,那么,许国利肢解妻子并用绞肉机毁尸灭迹也不能算残忍。对一个凶手来说,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肢解了尸体,都算狠毒残忍恐怖的。
而且,更根据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等行为,属于侮辱尸体罪。根据情节的轻重,要被判处几年不等的刑罚。杀人后肢解分尸,搅烂、煮熟等,应该都属于严重侮辱尸体罪,如此,更是罪上加罪。
当然,李凤萍这种杀人后为了掩盖罪行为了不被发现的事后灭迹手段,也确实比不上某些罪犯行凶前就表现出的凶残。比如,法子英、劳荣枝把人质关进狗笼,为了让狗笼里的人质相信他们会杀人,居然骗来了一个木匠,当场进行杀人表演,这种狠毒残忍无疑更胜一筹。
不过,就李凤萍来说,杀死一人,并还进行了肢解分尸煮尸,就足以定性为残忍狠毒,就足以被判死刑,她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死刑,应该不冤。
亲爱的读者们,你们认为李凤萍为了掩盖罪行为了不被发现进行的肢解分尸煮尸,属不属于残忍狠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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